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國防部
發文字號: 選迅字第0950011661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184 期 27471-27476 頁
相關法條國防法 第 22 條
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甄選作業要點 第 1 條
兵役法 第 11 條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第 21 條
附  檔:附件(全銜)申請出國參加公務或會議資料表.PDF
要  旨:
為積極發展國防工業人才修正「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甄選作業
要點」

全文內容:修正「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甄選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
日生效。
附「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甄選作業要點」

附 件: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甄選作業要點
一、目的及依據:
為積極發展國防工業,有效運用人才,結合民間力量,提昇我國國防
工業及其相關科技產業之研發能力與國家整體競爭力,落實獨立自主
之國防建設,依據國防法第二十二條及兵役法第十一條授權之預備軍
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訂定本甄選作業要點。
二、甄選對象:
參加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甄選之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應具備
下列條件:
(一)具有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錄取資格。
(二)志願在與國防工業或國防科技有關之研發單位服務四年。
(三)具備各大學校院或依教育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查證之國外
大學、獨立學院之研究所畢業,獲有碩士(含)以上學位。
三、國防工業甄選相關單位:
(一)國防部所屬機關或軍需生產機構。
(二)與國防有關之科技發展、研究計畫或軍需生產計畫之大學校院、研
究單位或公、民營機關(構)。
(三)國防工業範圍優先項目,由國防部視需要於每年修訂公告之。
四、員額申請作業流程:
國防部年度公告員額申請作業規定,用人單位於作業時程內向國防部
完成申請,其審查方式包括下列三階段
(一)資格查驗暨書面審查:依員額申請資格要項進行資格查驗,獲核准
單位,再由審查委員針對用人單位研究計畫進行書面審查評量,並
擬定審查原則,檢討計畫管理制度之週延性、前瞻性、適切性及優
缺點,予以評等與成績,核駁者網路通知。
(二)簡報暨研發成果審查:通過上述審查之用人單位,以簡報方式報告
其研發現況與未來布局、研發能量與運用、員額需求與管理及整體
規劃,由審查委員予以評等與成績,核駁者網路通知;並依公告之
研發成果發表方式進行發表,未依規定執行網路發表者,一律取消
該申請員額年度之員額核配資格。審查期間審查委員並對其目前制
度運作之管理現況與成效深入剖析,視需要赴各用人單位進行實地
瞭解(人員訪談、場地觀察、檢視制度之執行與運作)。
(三)員額核配審查:審查委員將以各用人單位於上述二項審查階段結果
、政府核定重點政策及國防回饋與貢獻,為員額申請加分評估考量
,員額核算後,由審查委員進行員額核配複審會議,決定核給員額
之合理性並公告確認。
五、員額申請要件及審查:
(一)員額申請要件:用人單位申請訓儲員額需求,必須提出完整之研發
計畫,並明確定義研發工作範圍,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已與國防單位簽定委託、合作契約者。
2.經國防單位辦理選擇性招標資格審查合格者或納入合格廠商名單
之廠商。
3.所提國防科技工業有關研究計畫後,經審查與本部所屬單位可合
作研發者。
4.過去研發成果可直接轉換為國防運用,具未來合作潛力或對國防
有貢獻者。
5.研究計畫具有創新導向,成果可顯著提升國家經濟力、競爭力及
國防工業能量。
(二)審查:
1.專業審查委員會初審:依用人單位所提研究計畫、單位整體運作
成效與未來發展及訓儲制度運作管理,按前項申請要件完成初審
,並將審查書面意見及排定申請單位優先順序,經由跨部會代表
及專家學者委員會審查。
2.國防部複審:國防部邀請各提出申請部會之代表及專業單位、人
員,組成審查委員會,完成複審。
前項第一款所稱完整研發計畫,期程應為四年,未達四年之計畫必須
訂定子計畫或備用計畫;所稱工作範圍,區分為基礎研究、應用研究
、先進技術發展及產品系統的開發等部份。
六、員額分配及宣導:
(一)國防部每年依年度作業計畫時程公告合格申請單位及員額分配。
(二)各用人單位應於國防部規定期限前上網公告具體資料(包括核定員
額之研究計畫名稱、經費來源、工作性質、專長職務、待遇、福利
、工作環境及整體研發人力、能量),得編印宣導資料,送各校院
協助宣導及辦理接洽報名、申請、甄選、錄用、審查等事宜。
(三)宣導工作,由國防部會同相關部會,組成宣導組實施說明會。
七、報名及甄選程序:
(一)凡合於甄選對象資格之未役役男,採網路報名,填具志願,經學校
(院)(軍訓室)確認後申請報名。
(二)各用人單位對已完成報名手續學生實施甄選考(面、口、筆)試,
完成網路甄選系統勾選後以正式函文將建議錄用名冊函送國防部辦
理,經由跨部會代表及專家學者委員會審查。
(三)國防部應召集審查委員完成審查後,核定錄取人員並公告。
(四)前二項所定日期以國防部每年公告為準。
八、預備軍(士)官教育:
(一)經核定錄用人員,依國防部通知指定時間、地點入營接受十二週預
備軍(士)官基礎教育,並繳驗研究所畢業證書正本,未按時入營
者,註銷其錄用資格。
(二)入營教育期間因事故未能完成基礎教育者,由施訓單位辦理退訓,
報國防部核定取消預備軍(士)官及註銷訓儲錄用資格,並通知用
人單位及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徵集,補足其應
服之義務役期。
(三)教育期滿合格,發給預備軍(士)官適任證書,並且由預備軍(士
)官教育單位按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辦理離營通知及資料轉移
,分送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後備司令部,以預備軍
(士)官後備役辦理報到列管。
(四)前項人員於接受預備軍(士)官教育期間,如被退訓、開除或成績
不合格者,註銷其錄用資格,並依其原有身分,處理其服役事項。
九、服務時間身分:
到服務單位任職日起服務四年,期間無論在國軍、研究單位、大學校
院或公、民營機關(構)服務,均無現役軍人身分,其服務起迄日以
國防部核定為準。
十、工作調整:
(一)相關部會如因任務需要徵調訓儲預備軍(士)官時,徵調單位需檢
附原用人單位同意函,報國防部核定改分配。
(二)用人單位因計畫變更或裁撤,無法容納現有訓儲預備軍(士)官時
,由各用人單位向國防部申請調整,經由跨部會代表及專家學者委
員會審查同意後核定改分配。
(三)調整之人員不列計當年申請員額,其原有服務年資併予列計。
(四)各用人單位應按申請時之職位專長任職,以從事特定之科技研究發
展。因組織變革或計畫變更,改分配之訓儲預備軍(士)官申請調
整服務單位,列入爾後年度員額申請審查評鑑事項。
(五)作業程序另訂之。
十一、進修及訓練:
(一)各用人單位應由研究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負責輔導教育,培
訓其專業學能,並得依工作需要派往國內外接受專業訓練或進修
,進修及訓練時間經累計達二個月以上者,均不計入服務年限,
並由用人單位報國防部列管。
(二)進修及訓練後延長服務期限,依各用人單位之規定辦理,並應報
國防部備查。
(三)進修及訓練與所任職務無關或未經核准者,註銷其錄用資格。
十二、人事管理、待遇及出境:
(一)在服務期間,人事管理及待遇,悉依用人單位有關規定辦理,惟
不得兼研究計畫以外職務。
(二)凡出國公務、會議及休假等均應由用人單位事前報國防部核備列
管。公務及會議均應限於從事研發計畫相關工作;出國如逾 10
天(含)以上者,請於 2 個月前由用人單位按附件格式填列申
請表後,報由國防部組成之專業審查委員會辦理。
(三)服務期滿後,當事人志願繼續服務,得依用人單位人事管理規定
檢討議約辦理。
十三、相關兵役規定:
(一)服務期間,因個人事故未能履行約定,提前脫離職務或績效低劣
經免職或解聘者,由各用人單位報國防部核定註銷,並由國防部
函後備司令部,予以臨時召集,除大專集訓及預備軍(士)官教
育時間應折抵役期外,補足其應服之義務役期。
(二)服務期間,因病申辦體位變更,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實
施體檢判等體位,並層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於每月底前會同相
關單位審查,屬替代役體位者函請內政部依法轉服替代役,並由
各用人單位報國防部核定註銷其資格;免役體位者辦理免役作業

(三)服務期滿,由各用人單位函報國防部解除其管制,並由國防部函
後備司令部,依有關兵役法規規定辦理解除其管制。
十四、預算編列:
本規定所需各項作業經費由國防部向行政院編列預算中申請支應。
十五、績效考評:
為考評依本規定錄用人員分發到職後之工作效益,除由各用人單位
確實考核外,國防部並由下列方式考評:
(一)至用人單位實施預警或不預警方式訪查。
(二)參加國防部科技研討會、定期表報及網路線上作業研發進度、成
果。
前項考評經評鑑後排定支持之優先順序,做為爾後年度再申請核給
員額多寡、刪除或列入觀察之重要參考依據。考評計畫另訂之。

附 件:國防工業範圍優先項目
一、航太工業技術:
航空引擎關鍵及維修檢測技術、航太級零組件製造技術、航太精密鑄
件與模具開發技術、先進通訊導航技術。
二、生化防護技術:
防毒面具(含濾毒罐)技術、毒性化學物質偵檢、辨識、消除技術、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技術、防潮、防蝕及表面改質技術、電子及光
電特用化學品、高密度電子封裝材料、長效型抗靜電樹脂、微生物及
免疫疫苗的開發。
三、電子技術:
電子材料開發、電子設備防護技術、防電磁干擾技術、微波技術、射
頻積體電路設計技術、微電子系統技術、平面顯示器技術、電子品保
技術、智慧型天線技術、軟體無線電技術、雷達技術、系統晶片技術
、混合信號處理單元技術、介面技術、微機電、航電、半導體製程設
備、車輛智慧型系統。
四、感應器及光電技術:
聲音感應器(大氣及水中)技術、光電感應器技術、化學感應器技術
、夜視與熱像技術、雷射掃描技術、雷射量測技術、雷射加工技術、
高能雷射技術、重力量測技術。
五、資訊與通訊技術:
網路攻防與攻擊源追蹤、網路安全技術、電子化技術、電腦病毒攻擊
與防護、軟體工程與構型管理、開放式作業系統、無線網路通訊安全
、共通作業環境、資料探勘技術、前瞻性電腦網路架構與應用、電腦
網路服務品質、數位資料傳輸與交換、全球定位衛星與地理資訊系統
、公鑰基礎架構建設、數位視訊技術、無線通訊協定軟體、高速傳輸
系統、光纖通訊技術、智慧型訊號辨識系統、網路末端接取技術、展
頻通訊技術、超高頻與超高頻寬通訊技術、長距離通訊技術、水下通
訊技術。
六、能源技術:
太陽能電池技術、太陽能發電開發技術、海洋發電開發技術、高性能
電池技術、微型電池技術、燃料電池技術、高能燃料技術、移動式電
源供應技術、高效能電力傳輸系統、高效率電源供應器、節能技術、
發、輸配電技術、其它替代能源技術。
七、材料技術:
奈米技術、隱形塗料技術、超合金材料、電子金屬材料、高強度鋼材
、高能鈍性材料、輕質高強度複合材料(輕金屬、高分子、多次元纖
維;裝甲、頭盔、防彈衣、航空等材料)、光學材料(夜視鏡、攜帶
式顯示器、光纖等材料)、輕金屬材料研發、陶瓷材料、磁性材料、
功能性高分子材料、耐高溫材料、難燃材料、記憶型材料、高性能塑
橡膠、高級纖維材料、機能性紡織。
八、機械、製造與自動化技術:
微型技術、系統整合自動化技術、生產製造自動化技術、產品設計自
動化技術、物料儲運自動化技術、各類(含水中、地面)引擎技術、
伺服馬達及驅動器技術、軸承技術、非破壞性檢測技術、精密製造技
術、精密加工技術(微型加工技術、微機械製造、微拋光技術)、精
密量測技術、車輛設計與製造相關技術、船舶設計與製造相關技術。
九、軍事工程技術:
控制爆炸技術、抗炸工程技術、防爆工程技術、工程結構安全分析技
術、耐震工程技術、工程地下化技術、工程偽裝與探測辨識技術、工
程緊急快速搶修技術。
十、生物及醫學研發
艦艇醫療及潛水醫學、航空醫學、高山航空醫學、燒傷及外傷非臨床
有關之研究、選兵醫學及藥物濫用、生物防護及預防醫學、生物資訊
與基因醫學、醫學工程、新藥研發。
十一、其他:
淨水技術(分為生化、吸附、反應、物理處理技術)、海水淡化技
術、系統整合技術、系統工程技術、科技政策規劃研究、國防科技
理工相關領域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