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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國防部人力司
發文字號: 金純字第239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66 年 07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內政法令解釋彙編–役政類 (上冊) (84年9月版) 第 3406-3407 頁
相關法條兵役法 第 5 條
兵役法施行法 第 71 條
要  旨:
軍方代監執行之軍事犯,非現役軍人身分,法院應依規定通知縣市政府轉
團管區辦理禁役

全文內容:查黃○利係陸軍協建工程處代監執行之軍事犯,非現役軍人身分,自該處
脫逃後又犯搶奪罪,經 貴院判刑十二年六月,依行政院台六十二防字第
○一四三號令公布之「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十條之規定,其禁
役應由 貴院填具「具有兵役身分人員刑事案件辦理情形通知名冊」通知
其所屬縣市政府核轉團區司令部轉報核定之。請即按上述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