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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國防部
發文字號: 鍊銪字第880002829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國防部
相關法條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甄選作業要點 第 1 條
兵役法 第 9、10 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19 條
要  旨:
研究所畢業役男志願服務國防工業訓儲為預備軍(士)官實施規定

全文內容:研究所畢業役男志願服務國防工業訓儲為預備軍(士)官實施規定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八月三日行政院臺六十八防字第
七七五二號核定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月十八日國防部 (七二) 金鈍
字第三四六五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七月十四日行政院臺七十二防字
第一二九四二號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七月廿五日國防部 (七二) 永澄
字第二九五三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廿八日行政院臺八十五防字
第○五五二一號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四日國防部鍊銪字第八五
○○○二二八五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臺八十八防
字第○七四三三號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六日國防部鍊銪字第八八○
○○二八二九號函發布
一 目的及依據:
為積極發展國防工業,有效運用科技人才,加強國防戰備,特依據兵
役法第九條、第十條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九條,訂定本
規定。
二 甄選對象:
(一) 在各大學校院與國防工業有關之研究所獲有碩士學位以上之役男,
志願在國防工業單位服務四年者。
(二) 前款人員已錄取為預備軍官資格者訓儲為預備軍官,未錄取預備軍
官資格者訓儲為預備士官。
三 國防工業範圍:
(一) 國防部所屬各國防科技研究發展及軍需生產機構。
(二) 與國防有關之科技發展、研究計畫或軍需生產計畫之大學校院、研
究單位及公、民營機構。
四 申請審查:
(一) 國軍各機構應於每年十二月一日前,就其編制員額或專案申請業經
核定之員額狀況,檢討需求後,報由各總部 (直屬單位逕送國防部
:人事次長室或部本部人事室) ,於十二月十日前向國防部提出員
額申請,其申請表格如附件一。
(二) 各部會主管之研究及公營機構,應於每年十二月一日前,先向其主
管部會提出每年度所需之訓儲預備軍 (士) 官員額,經主管部會確
認後,於十二月十日前轉向國防部提出員額申請,其申請表格式如
附件二。
(三) 各大學校院應於每年十二月一日前,先向教育部申請所需訓儲預備
軍官員額 (限博士) 經確認後,於十二月十日前轉向國防部提出員
額申請,其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四) 中央研究院、國家安全局與國防有關之科技發展、研究計畫,所需
訓儲預備軍 (士) 官員額,於十二月十日前向國防部申請,其申請
表格式如附件二。
(五) 各部會審查認可為國防工業單位之民間企業,其申請所需之訓儲預
備軍 (士) 官員額,經相關部會會同前往考察確認後,由主管部會
於十二月十日前向國防部提出員額申請,其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六) 第二款至第五款核定之員額,在服務期間不佔用國軍單位員額。
五 員額核定及宣導:
(一) 國防部於每年十二月三十日前,邀集各相關部會及必要之用人單位
,召開員額審查會,以彙整核定國軍、大學校院、研究單位及公、
民營機構所需訓儲預備軍 (士) 官員額。
(二) 三月初由國防部核定當年所需之專長員額,轉請教育部 (軍訓處)
分送各相關大學校院研究所公告。各用人單位並即印製具體宣導資
料 (包括工作性質、專長職務、待遇、福利、工作環境) ,送各校
院軍訓室,請協助宣導及辦理接洽報名、申請、甄選、錄用等事宜

(三) 宣導工作,由各用人單位於三月底前協調安排在同一時間,至各相
關大學校院宣導,必要時得由國防部會同各部會,組成宣導組實施

六 報名及甄選程序:
(一) 凡合於甄選對象者,俟各用人單位前往宣導時,即當面接洽報名,
填具志願,其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三。
(二) 各用人單位應於五月十日前將甄選合格之名冊,報所屬部會初審後
函送國防部,其名冊格式如附件四。
(三) 國防部接到上項名冊後,應召集相關部會審查員額專長分配,並於
五月底前核定,分送各有關單位。但國防部得視各種專長供求狀況
,以優先分配國軍單位為原則,予以調配。
七 入營:
經核定錄用人員,應於當年入營接受預備軍 (士) 官教育,由國防部
負責,如當年因故未能入營者,即註銷其錄用資格。其註銷表格式如
附件五。
八 預備軍 (士) 官教育:
(一) 經核定錄用人員,於入營接受預備軍 (士) 官教育時,應繳驗研究
所畢業證件;預備軍 (士) 官教育期滿合格,發給退伍證書,辦理
退伍,並由預備軍 (士) 官教育單位按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辦
理離營通知及資料轉移,分送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
團管區,以預備軍 (士) 官預備役辦理報到列管,其預備軍 (士)
官適任證書併入兵藉資料袋內轉移,俟其至團管區報到時,再行發
給。
(二) 前款人員於接受預備軍 (士) 官教育期間,如被退訓、開除或成績
不合格者,註銷其錄用資格,並依其原有身分,分別按「大專預備
軍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大專畢業生徵集常備兵服役處理規定
」及相關規定,處理其服役事項。
九 服務時間及身分:
依本規定錄用人員,於預備軍 (士) 官教育期間,為現役軍人身分,
到服務單位任職日起服務四年,期間無論在國軍、研究單位、大學校
院、公、民營機構服務,均無現役軍人身分。
一○ 工作調整:
(一) 依本規定錄用人員,各用人單位應按申請時之職位專長任職,以
從事特定科技研究發展及軍需生產工作為限,如因未按專長任職
、職務變動後不符合個人志趣或個人因素者,得報請用人單位予
以調整。如用人單位無法調整時,得向相關部會申請調整,經其
同意後檢附同意函報國防部核定改分配。但在服務四年期內,以
一次為限。
(二) 相關部會如因任務需要徵調訓儲預備軍 (士) 官時,徵調單位需
檢附原用人單位同意函,報國防部核定改分配。
(三) 錄用機構計畫變更或裁撤,無法容納現有訓儲預備軍 (士) 官時
,由各用人單位向相關部會申請調整,經其同意後檢附同意函報
國防部核定改分配。
(四) 調整之人員不列計當年申請員額,其原有服務年資併予列計。
一一 進修及深造:
(一) 依本規定錄用人員在服務期間,各用人單位應指定高級科技人員
負責輔導,培育其專業學能,並得依工作需要派往國內外接受專
業訓練或進修博士,進修及深造時間不計入服務年限,並由用人
單位報國防部列管。
(二) 進修及深造後延長服務期限,依各用人單位之規定辦理。
(三) 進修及深造與所任職務無關或未經核准者,註銷及錄用資格。
一二 出境、人事管理及待遇:
(一) 依本規定錄用人員,國防部於核定時,將名冊副知內政部警政署
入出境管理局,在服務期間出境由各用人單位出具同意函辦理。
(二) 於預備軍 (士) 官教育期間出境、人事管理及待遇悉依現役軍人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 在服務期間,人事管理及待遇,悉依用人單位有關規定辦理。
一三 相關兵役規定:
(一) 依本規定錄用人員,在四年服務期間,如錄用機構計畫變更時,
則依第十點辦理調整,使能繼續從事特定研究發展或軍需生產工
作,其因個人事故未能履行約定,提前脫離職務或績效低劣經免
職或解聘者,由各用人單位報國防部核定註銷並通知戶籍地團管
區,予以臨時召集,除大專集訓及預備軍 (士) 官教育時間應折
抵役期外,補足其應服之義務役期,其名冊格式如附件六,如有
未依規定處理而貽誤召集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有關規定
辦理。
(二) 依本規定錄用人員,四年服務期滿,由各用人單位通報戶籍所在
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團管區,依有關兵役法規規定辦理。
一四 預算編列:
本規定所需各項經費由各單位編列預算支應之。
一五 績效考評:
為考評依本規定錄用人員分發到職後之工作效益,除由各用人單位
確實考核外,並得由國防部會同各有關部會實施定期考察,評鑑其
實際成果,列入員額申請參考。
一六 附記:
本規定修正前已於各用人單位服務之國防工業訓儲預官,服務滿四
年免予以臨時召集 (因進修及深造應延長之服務時間仍應加計) 。

附 件一:┌──────────────────────────────┐
│ 年國防工業所需研究所畢業役男員額申請表 │
├───┬──────┬───────────┬─────┬─┤
│申 請│生產武器裝備│ 預 定 聘 用 │希 望 獲│備│
│ │ ├──┬──┬──┬──┤ │ │
│單 位│或研發項目 │職位│專長│人數│月薪│得 專 長│考│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計│ │ │ │ │ │ │ │
│ │ │ │ │ │ │ │ │
└───┴──────┴──┴──┴──┴──┴─────┴─┘
附註:
1 本表適用於國軍單位。
2 本表應於每年十二月一日前報各總部 (直屬單位逕送國防部:人事次長
室、部本部人事室) ,於十二月十日前向國防部提出員額申請。

附件 二:┌──────────────────────────────┐
│ 年國防工業所需研究所畢業役男員額申請表 │
├─┬───┬──────┬─────────────┬─┬─┤
│申│科技發│委託 (合約) │預 定 錄 用 │主│備│
│請│展、研├───┬──┼──┬──┬─────┬─┤管│ │
│單│究計畫│ │ │專長│博士│碩士員額數│月│部│ │
│位│或軍需│單 位│預算│ │員額├──┬──┤ │會│考│
│ │生產項│ │ │所別│數 │預官│預士│薪│意│ │
│ │目 │ │ │ │ │ │ │ │見│ │
├─┼───┼───┼──┼──┼──┼──┼──┼─┼─┼─┤
│ │ │ │ │ │ │ │ │ │ │ │
├─┼───┼───┼──┼──┼──┼──┼──┼─┼─┼─┤
│合│ │ │ │ │ │ │ │ │ │ │
│計│ │ │ │ │ │ │ │ │ │ │
└─┴───┴───┴──┴──┴──┴──┴──┴─┴─┴─┘
附註:
1 本表適用於國軍以外之用人單位,本表視需要自行延伸。
2 本表應於每年十二月一日前向主管部會提出申請,經確認後,於十二月
十日底前向國防部提出員額申請。

附件 三:
┌───────────────────────────────────┐
│研究所畢業役男志願服務國防工業訓儲為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申請表 │
├─┬───┬───┬─────┬─────┬──────┬───┬──┤
│姓│出 生│國民身│ 畢業院校│戶 籍 所│連 絡 通 │連 絡│預官│
│ │ │份證統│ │ │ │ │錄取│
│ │ │一編號├──┬──┤ │ │ │或成│
│名│年月日│ │碩士│博士│在 地│信 地 址 │電 話│績單│
├─┼───┼───┼──┼──┼─────┼──────┼───┼──┤
│ │ │ │ │ │ │ │ │ │
├─┴───┴───┴──┴──┴─────┴──────┴───┴──┤
│參加甄選志願單位 │
├─────┬───────────────┬──────┬──────┤
│志願順序 │ 志 願 單 位 名 稱 │ 適任專長 │備 考 │
├─────┼───────────────┼──────┼──────┤
│第一志願 │ │ │ │
├─────┼───────────────┼──────┼──────┤
│第二志願 │ │ │ │
├─────┼───────────────┼──────┼──────┤
│第三志願 │ │ │ │
└─────┴───────────────┴──────┴──────┘
一 為直接參與國防工業科技發展及生產製造工作,同意由國防部視各種專長供求狀
況,優先分配國軍單位原則,予以調配,得不受表列志願順序之限制。
二 志願自到職日起,服務右列單位四年,期間出境應先經用人單位同意後辦理,如
不能履行約定,脫離職務或成績低劣,對國防科技研發或國防工業無貢獻,經提
前解聘或免職,依規定補服其應服之兵役。其服務年資不得要求折算服役役期。
三 為免重復申請,造成雙重錄取困擾,每人限填申請表乙式兩份,繳甄選用人單位
轉國防部乙份備查。


立志願書人 蓋 章 年 月 日

附件 四:
┌───────────────────────────────────┐
│ (全銜) 年國防工業錄用研究所畢業役男名冊 │
├──┬───┬─────┬───┬─────┬────┬──┬──┬─┤
│徵集│ 姓 │國民身分證│出 生│ 住 │畢業院校│預派│服務│備│
│ │ │ │ │ │ │職務│ │ │
│縣市│ 名 │統一編號 │年月日│ 址 │及學位 │專長│期限│考│
├──┼───┼─────┼───┼─────┼────┼──┼──┼─┤
│ │ │ │ │ │ │ │ │ │
├──┼───┼─────┼───┼─────┼────┼──┼──┼─┤
│合計│ │ │ │ │ │ │ │ │
└──┴───┴─────┴───┴─────┴────┴──┴──┴─┘
附註:本表請用標準楷體打印紙張使用模造紙格式樣式如右,空格依人數自行調整。

附件 五:
┌───────────────────────────────────┐
│ (全銜) 註銷 年國防工業錄用研究所畢業役男名冊 │
├──┬───┬─────┬───┬─────┬─────┬────┬─┤
│徵集│ 姓 │國民身分證│出 生│ 住 │畢業院校 │申請註銷│備│
│ │ │ │ │ │ │ │ │
│縣市│ 名 │統一編號 │年月日│ 址 │及學位 │原 因│考│
├──┼───┼─────┼───┼─────┼─────┼────┼─┤
│ │ │ │ │ │ │ │ │
├──┼───┼─────┼───┼─────┼─────┼────┼─┤
│合計│ │ │ │ │ │ │ │
└──┴───┴─────┴───┴─────┴─────┴────┴─┘
附註:本表請用標準楷體打印紙張使用模造紙格式樣式如右,空格依人數自行調整。

附件 六:
┌───────────────────────────────────┐
│ (全銜) 年國防工業錄用研究所畢業預官、預士脫離職務名冊 │
├──┬───┬─────┬───┬───┬───┬───┬──┬─┬─┤
│ 團│ 姓 │預官預士 │國民身│原服務│聘 用│脫 離│脫離│住│備│
│ 管│ │ │分證統│機關職│ │ │ │ │ │
│ 區│ 名 ├──┬──┤一編號│務專長│年月日│年月日│原因│址│考│
│ │ │期別│官科│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
└──┴────────────────────────────────┘
附註:本表請用標準楷體打印紙張使用模造紙格式樣式如右,空格依人數自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