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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國防部
發文字號: 鍊銪字第880005819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公務人員月刊 第 36 期 68 頁 考試院公報 第 19 卷 1 期 238 頁 交通部公報 第 33 卷 2 期 124 頁 高雄市政府公報 88 年秋字第 5 期 64 頁
相關法條兵役法 第 33、34、35 條
要  旨:
有關是否依兵役法第三十三至三十五條之程序徵集服役人員之年資,始得
認定為義務役年資疑義

全文內容:一  貴部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六日 (八八) 台特三字第一七四四五三六號書
函敬悉。
二 有關函詢是否依兵役法第三十三至三十五條之程序徵集服役人員之年
資,始得認定為義務役年資一節,復如說明:
(一) 查兵役法第三十三條至三十七條係役政單位辦理役男入營前之處理
作業規範,屬作業事宜,不宜以其作業方式即斷定為義務役或志願
役。
(二) 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依兵役法第二條規
定:兵役種類包括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故人民不論以何種程
序服上開兵役,應均屬憲法所規定兵役義務之範疇,應無疑慮。
(三) 相關兵役種類役別,各種軍職年資之內涵及範圍,請參考本部前函
八十八年三月六日鍊銪字第八八○○○二七七七號書函辦理。
三 復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