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兵役法」修正後有關補充兵軍事訓練配合措施,請查照。 說 明:一、對「兵役法」修正後有關補充兵軍事訓練配合措施如下: (一)依法核定應服補充兵者,由陸軍總部專列梯次施以五週之軍事訓練 ,訓練期間發給在營身分證明。 (二)軍事訓練期間經國軍醫院鑑定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辦理退訓。 (三)軍事訓練期間之薪給、主副食、保險、撫卹,依常備兵標準辦理。 (四)軍事訓練期滿由施訓單位發給補充兵證明書,至戶籍地團管區辦理 歸鄉報到列管,離營前應實施離營教育。 二、持有軍事學校新生入伍訓練,或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入伍訓練,或常 備兵新兵入伍訓練,或替代役役男軍事基礎訓練結訓證明文件者,由 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函請所轄團管區檢定合格,層報軍管區 司令部發給補充兵證明書,免徵集入營施以軍事訓練。 三、本案本部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以鍊銪字第八九○○一六三二四號 令陸軍總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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