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 品項及濃度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十二日生效。 依 據:「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 公告事項:一、本次修正第六點,「毒品品項或其代謝物」增列「甲基-卡西酮( Methylcathinone)」 、「氯安非他命(Chloroamphetamine)」 、 「正丙帕酯(Propoxate)」 ,確認判定檢出濃度均為 50ng/mL,並 增列「甲基-卡西酮(Methylcathinone)」 為「4 -甲基甲基卡西 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代謝物。 二、附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 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