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兵役法第 17、38 條規定,服補充兵役者,若未應召入營接受軍事訓練,則其身分非屬現役軍人
主 旨:服補充兵役者,於接受軍事訓練期間不具現役軍人身分。請查照說 明:一、復貴部九十年九月十日九○教中(人)字第九○五一四六二一號函。 二、兵役法第十七條規定「應服補充兵役者,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 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合格者列管、運用。」,同法第卅八條規定 「補充兵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準此,凡服補充兵役,若未 應召入營,則其身分非屬現役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