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政府對「兵籍號碼」,應指派專責人員控管,按梯次徵集人數,逐次轉配賦鄉鎮,及「役男交接名冊」應按梯次與規定時限分送師團管區,以利兵籍管理
全文內容:(1) 師管區依據當年應徵役男人數,將兵籍號碼一次配賦縣市政府,應指 派專責人員控管。依據徵兵規則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按梯次徵集人數遂 次酌賦鄉鎮,不宜一次轉配,以免發生重漏號,增加兵籍號碼清查之 困難。 (2) 縣市政府收到新訓單位之役男交接名冊後,應依徵兵規則第五十七條 之規定,於五日內分送師團管區,以利撰寫兵籍號碼卡、進入電腦主 檔,便於薪餉之發放,不宜累積數梯次或一個月再一次轉送,增加管 區作業負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