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關於台北縣民林○新之子林○青體格複檢處理疑義解復如左: 一 依現行「役男體位區分標準」第191 項備考規定:「役男患有精神病 持有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或鄰里 (村) 長及警察派出所證明,並經役政 單位調查後送指定醫院複檢……」 二 依「徵兵規則」第廿六條規定:「役男體位區分標準,由國防部會同 內政部訂定之」,基此,則該標準之主管單位為國防部,凡役男體位 發生疑義,應由國防部按權責解釋。 三 查令郎於 (70) 年畢業台北市立成功高級中學,各項成績均屬中等, 且檢具台大醫院診斷證明書為「邊緣性精神分裂症」,目前有「被害 意念,恐懼與憂鬱症狀」,按上述病情,其體位現尚難以判定。 四 對令郎患病之幸,本部深表同情,但經國防內政部組成督導小組審查 ,基於前述,為慎重處理,責由地方役政單位「調查再議」,依規定 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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