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戊等體位役男併同當年次徵兵檢查,是否以原複檢之醫院檢查結果之日抑或以體檢組判定之日為準列入辦理之解釋
全文內容:高雄市兵役處建議為顧慮複檢醫院工作量負荷過重,對原 (上年度) 判戊 等體位者,於次年七月以前一、二個月內提前辦理複檢一節,依徵兵規則 第六條「必要時得另定時間舉行」之規定,同意辦理;至役男體位判定, 係市縣市徵兵檢查委員會體格檢查組之法定職掌,在未經該組判定前,尚 為未定狀況,故應以體檢組判定之日為準列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