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鑒於以往迭有發現偽裝之役男,先至各軍醫院附設民眾診療處取得診 斷證明書後,再至該院辦理複檢或據以申請停役,如企圖得逞,即達 免服兵役之目的,如未獲准,則以民眾診療處之診斷證明書作為有力 證據,要求改判體位,到處陳情訴願,造成極大困擾,故本部於 65.03.08 以 (65) 莊茂字第二二三號令規定,各軍醫院附設民眾診 療處,對役男不得出具兵役用診斷證明書,以保持軍醫院對役男體檢 鑑定權威與超然立場。 二 依徵兵規則第七條規定,役男因體位變更申請複檢,應檢附醫院兵役 用診斷證明書,本案李員雖以軍眷身分檢具三軍總醫院本部出具之診 斷證明,但究非「兵役用」,為避免爾後其他役男要求援例比照,再 造成前述困擾,仍請依規定辦理較宜,並請向李男婉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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