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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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目的:
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政府「募兵制」政策,強化青年從軍
誘因,協助屆退官兵順利就業,於離營前即提供相關就業輔導措施,
使屆退官兵退伍後能與社會就業接軌,特訂定本要點。 |
2 | 二、分工單位:
(一)主辦單位:國防部。
(二)協辦單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勞動
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經濟部、臺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
(三)訓練及輔導單位:
1.國防部:所屬軍事校院及軍事訓練機構(關)。
2.輔導會:所屬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及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3.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桃竹苗分
署、中彰投分署、雲嘉南分署、高屏澎東分署、技能檢定中心。
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提供創業資訊)。
5.農委會:農委會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提供農業訓練、漁船船員訓
練)。
6.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臺北市就業服
務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四)執行單位: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人次室)。
(五)送訓單位: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主官(管)編階上
校以上之單位。 |
3 | 三、輔導對象及方式:
(一)上校以下軍官、士官服現役十年以上者,於法定役期屆滿或計畫退
伍前一年,依其意願接受就業服務及創業協助,經送訓單位評估符
合參訓條件者,得於退伍前六個月內接受一般訓練,結訓次日應辦
理退伍。但訓期在六個月以上者,自開訓日起算屆滿六個月之當日
生效退伍。
(二)上校以下志願役軍官、士官、志願士兵服現役未達十年者,須志願
續服現役二年以上,或義務役軍官、士官轉服志願役,服役期滿並
志願續服現役二年以上,於法定役期屆滿或計畫退伍前一年,依其
意願接受就業服務及創業協助,經送訓單位評估符合參訓條件者,
得於退伍前六個月內接受一般訓練,並於訓期內,役期屆滿辦理退
伍。
前項各款所稱一般訓練,指訓練及輔導單位現行自辦之日間訓練及輔
導會所辦全日制委外訓練課程。本部除一般訓練外,得採專案方式,
本部自辦或委託訓練及輔導單位辦理職業訓練;訓練職類及期限,由
本部與訓練及輔導單位視實際需要共同定之。 |
4 | 四、工作要項:
區分退前意願調查、職涯諮詢(含職訓諮詢)、就學就業職訓需求調
查資料庫建置、就業媒合、職業訓練等五大項。 |
5 | 五、實施時間及方式:
(一)退前意願調查:
1.實施時間:由人次室於屆退人員法定役期屆滿或計畫退伍前一年
至前九個月,管制各送訓單位完成意願調查。
2.實施方式:人次室於完成退前意願調查後,應評估屆退人員參訓
職類需求(含職類、人數、時程及區域分布等),並將意願調查
結果提供輔導會,以利後續辦理職涯諮詢(含職訓諮詢)、就學
就業職訓需求調查資料庫建置、就業媒合及職業訓練職類規劃參
考。
(二)職涯諮詢(含職訓諮詢):
1.實施時間:依個人意願,由人次室與輔導會於屆退人員法定役期
屆滿或計畫退伍前一年至前六個月,共同輔導屆退人員完成職涯
諮詢(含職訓諮詢)。
2.實施方式:
(1)本部與輔導會分別指派職涯輔導之專責單位及人員,培訓專業
之就業諮詢人才,或自行委託辦理職涯諮詢(含職訓諮詢),
並得協調勞動部協助提供培訓專業輔導人員之經驗。
(2)輔導會各縣市榮民服務處在不影響單位任務之前提下,可直接
聯繫就近營區,協助屆退人員完成職涯諮詢(含職訓諮詢),
或提供職涯規劃、就業輔導服務。服務能量不足時,人次室得
協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不影響現行對失業者就業服務之前
提下,以預約方式提供服務。
(三)就學就業職訓需求調查資料庫建置:
1.實施時間:由輔導會於屆退人員法定役期屆滿或計畫退伍三個月
前完成建置。
2.實施方式:輔導會依各送訓單位提供之屆退人員意願調查,建立
就學就業職訓需求調查資料庫,以利提供後續就業服務。
(四)就業媒合:
1.實施時間:本部配合輔導會各縣市榮民服務處,結合地方政府期
程,辦理就業媒合活動。
2.實施方式:
(1)人次室除依官兵專長、就業意向輔導參加輔導會及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舉辦之就業媒合活動外,得安排屆退官兵參加於營區外
辦理之就業博覽會或徵才活動。
(2)輔導會及農委會應將推薦就業概況進行統計,回饋本部。
(3)輔導對象有其他創業諮詢(如經濟部創業資訊提供)或課程資
訊(如農委會提供農民學院農業入門及初階訓練開班資訊)等
需求時,得由分工單位或其他政府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職業訓練:
1.實施時間:於屆退人員法定役期屆滿或計畫退伍六個月前實施。
2.實施方式:
(1)人次室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提供屆退官兵次年度職訓開班需求
予訓練及輔導單位參考,作為開班整備規劃。
(2)訓練及輔導單位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彙編次年度招訓簡介,函
送人次室轉發各司令部及本部直屬機關、部隊、學校,並於國
軍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公告。
(3)報名職訓之人員,應簽立國軍屆退官兵參加職業訓練切結書(
如附件一),經送訓單位同意,並將送訓名冊(如附件二)及
送訓證明(如附件三)正本於報名參訓班別之報名截止日前,
函送訓練及輔導單位辦理資格審查。若送訓名冊及送訓證明於
報名截止日前尚未送達,視同送訓單位不同意。已報名之屆退
人員,一律不得參加甄試。
(4)人次室應建立屆退人員參訓需求(職類、人數、時程、地區)
常數,並依實需檢討預算。
(5)屆退人員應個別向訓練及輔導單位完成報名作業;訓練及輔導
單位依甄試程序辦理甄選後,應將錄訓報到之人員名冊函送原
送訓單位(或各司令部、本部所屬幕僚及直屬單位),並副知
人次室。
(6)職業訓練之時間、地點及課程,依訓練及輔導單位規定為原則
。
(7)屆退人員參加一般訓練,以一次為限,由本部或各司令部以調
額外服專勤方式辦理。
(8)受訓學員於結訓前退伍者,送訓單位須於其退伍七日前函告訓
練及輔導單位及退伍日期,以辦理勞保加保作業。
(9)訓練及輔導單位得依實際需要訂定國軍屆退官兵錄訓比率,並
得採必要之甄試方式錄訓。
(10) 協助擴大宣導各項訓練班隊,保障退前未能參訓者之權益。 |
6 | 六、經費:
(一)專案訓練經費由人次室支應;一般訓練經費及訓練期間之膳食、交
通等費用,除訓練及輔導單位自行支應者外,依訓練及輔導單位所
訂收費基準,由受訓學員負擔。
(二)人次室配合預算籌措及獲得狀況開辦專案訓練,一般訓練視預算獲
得狀況酌予補助。
(三)除職業訓練外,其他輔導經費由各分工單位所屬預算支應。 |
7 | 七、職業訓練輔導及管制:
(一)落實送訓機制:
1.送訓單位應擇優辦理送訓,申請人有下列情事者,不予送訓:
(1)送訓前一年度考績未達乙上以上。
(2)近一年(以報名時間計算)遭記過以上懲罰。
(3)經評審不適服現役。
2.受訓學員身分仍為現役軍人者,由送訓單位管制人員訓練期間須
恪遵軍人生活規範及軍風(紀)要求,有違犯、不遵守規定情節
重大或中途退(離)訓者,由訓練及輔導單位函送原送訓單位召
回列管,並副知人次室;退訓人員(非個人因素或可歸責於訓練
或輔導單位者除外)當年度考績不得評列甲等以上。
(二)強化輔導作為:
1.訓練期間,有關技能學習輔導及職業輔導等課程,由訓練及輔導
單位協助輔導之;訓練成績考核不及格者,得停止其訓練,函送
原送訓單位處理,並副知人次室。
2.訓練期間,受訓學員已屆退伍而未結訓者,應依送訓單位規定辦
理退伍後,以一般失業者學員身分,繼續參加訓練至訓練期滿;
其有關訓練輔導、膳食、住宿等事項,依訓練及輔導單位有關規
定辦理。
3.人次室得在不影響受訓人員與訓練及輔導單位業務遂行為原則,
規劃督導作為。
(三)加強管理考核:
1.受訓學員中途退(離)訓,其訓練費用賠償,依職業訓練契約書
規定辦理。
2.受訓學員仍具現役軍人身分申請離訓時,須檢附原送訓單位之離
訓同意書(如附件四),未能檢附者,視同送訓單位不同意其離
訓,訓練及輔導單位則以退訓處理。
3.人次室應將全軍錄訓人員名冊以訓練及輔導單位為區別,分別建
檔列管,並隨時彙整中途退(離)訓人員名冊、原因及後續檢討
情形。
4.受訓學員有異常現象(如經常請假、遲到、早退或不服管理等)
,訓練及輔導單位得主動通報送訓單位,並副知人次室。
5.學員訓練期間,送訓單位不得任意具函召回。但因緊急任務需要
,送訓單位得報請人次室核定同意後,函知訓練及輔導單位,並
依訓練及輔導單位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不在此限。 |
8 | 八、訓練成績及技能檢定:
(一)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由訓練及輔導單位發給結訓證書,退伍離營
後,得向訓練及輔導單位申請輔導就業,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亦
得協助輔導就業。
(二)受訓學員訓練期滿,應參加相關技能檢定。 |
9 | 九、一般規定:
(一)執行單位依本要點擬訂執行及管理具體作法,並副知訓練及輔導單
位,據以執行。
(二)法定役期內志願役人員證照培訓:
1.法定役期內志願役軍官、士官、士兵,得透過各相關證照培訓管
道取得專業技能之證照。
2.執行單位:人次室。
3.訓練及輔導單位:本部所屬軍事校院、軍事訓練機構(關)及委
託代訓機構。
4.實施方式:
(1)採公餘進修及結合專長培育,其中戰鬥官科(如步兵、砲兵、
裝甲兵等)人員得優先參加國軍自辦證照培訓班次或與技職校
院策略聯盟之教學點,取得技術士證照。培訓班次無法滿足參
訓人員需求時,人次室得協調第二點第三款之訓練及輔導單位
,開放所屬職訓機構之夜間及假日證照訓練班次部分參訓員額
。
(2)經費補助依「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實施規定」辦理。
(三)本部以外之軍職人員得依所屬機關之規定,適用本要點。但送訓執
行面及經費來源等細部規範,應由各該機關人事權責單位自行訂定
相關規定辦理。
(四)屆退人員參加職業訓練期間,不得重覆支薪或兼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