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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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國防部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五條第五項及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有效運用教育召集(以下簡稱教召)之後備部隊
支援災害防救任務,特訂定本規定。 |
2 | 二、國內發生重大災害或須長期支援災害防救,且國軍常備部隊兵力不足
因應時,得運用參加年度後備軍人教召訓練計畫召訓編成之後備部隊
(以下簡稱後備部隊)適時投入支援,按召訓流路、區分梯次之計畫
兵力,依令轉用後,納入作戰區指揮部(以下簡稱作戰區)統一管制
運用,並藉教召訓練時機加強災害防救實務訓練。 |
3 | 三、權責劃分:
(一)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以下簡稱全動署):
1.負責後備部隊動員準備之政策規劃、核議、諮詢與協處。
2.負責後備部隊教召梯次流路管制作業。
3.負責教召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作業規定訂(修)頒事宜。
(二)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以下簡稱政戰局):
1.負責應召員因公傷亡慰問、狀況掌握與反映、危安預警情資蒐處
、輿情掌握與新聞發布事宜。
2.督導所屬後備部隊執行政戰任務各項事宜。
(三)國防部主計局:
負責預算審查及經費核撥作業。
(四)國防部軍醫局(以下簡稱軍醫局):
1.指導後備部隊醫療救護事宜。
2.督導所屬後備部隊執行軍醫任務各項事宜。
(五)國防部法律事務司:
負責後備部隊法令、權利、義務之諮詢及相關法制作業。
(六)國防部總督察長室:
指導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憲兵指揮部【以下合稱各司令(指揮)部】、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後備指揮部)及國防
大學,執行軍風紀維護及案件處理。
(七)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
1.督導後備部隊內部管理。
2.督導後備部隊相關保險與撫卹作業。
(八)國防部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作計室):
1.負責跨作戰區後備部隊運用申請審查及投入時機評估作業。
2.依災害威脅程度完成後備部隊兵力派遣規劃,並簽奉權責長官核
定及命令發布事宜。
(九)國防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督導各司令(指揮)部完成後備部隊救災裝備籌補事宜。
(十)陸軍後勤指揮部:
依後備部隊運輸需求申請,協助辦理陸上運輸事宜。
(十一)各司令(指揮)部、後備指揮部:
1.督導所屬後備部隊執行任務各項事宜。
2.督導所屬後備部隊完成基本救災裝備籌獲囤儲、執行任務所需
機具、預算需求申請、審查及呈報作業。
3.後備指揮部負責後備部隊之相關保險與撫卹、慰問作業,及督
導各縣市後備指揮部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災害防
救車輛、工程重機械調查編管,並於任務執行時,協助直轄市
、縣(市)政府辦理徵調、徵用(購)或租賃作業。
4.憲兵指揮部負責後備部隊之法紀維護。
(十二)國防部軍備局、國防大學、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及資通電軍指
揮部:
督導所屬後備部隊執行任務各項事宜。
(十三)各作戰區:
1.檢討任務所需之後備兵力、民間物力及預算需求,呈報陸令部
審查。
2.負責轄區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任務各項事宜。 |
4 | 四、後備部隊運用時機及調派程序:
(一)有預警重大災害(如風、水災等)發生前,在訓後備部隊,仍持續
實施支援災害防救整備事宜;發生後,依令投入災區,支援災害防
救任務:
1.重大災害發生前(後),依實際需要,由作戰區層報陸令部或前
進指揮所核定後,並副知國防部,統一調配責任區內後備部隊,
支援災害防救任務;後續依教召梯次流路,檢討運用非災區鄰近
之後備部隊,納入支援災害防救。
2.跨作戰區者,由國防部命令檢討適當之後備部隊,納入任務地區
之作戰區管制運用。
(二)無預警重大災害(如震災)發生時,在訓後備部隊,依任務地區之
作戰區命令轉用為災害防救部隊,並統一接受管制運用,以爭取救
災時效;後續依教召梯次流路,實施任務接替。 |
5 | 五、增援兵力調派程序:
(一)由作戰區考量全般任務需要,任務地區後備兵力不足,須調撥其他
作戰區後備部隊增援時,依部隊指揮程序,將欲投入之任務地區、
運用時間、兵力數量及其他相關事項,層報陸令部轉呈國防部提出
兵力需求申請,並副知辦理召集之各司令(指揮)部、後備指揮部
及國防大學。
(二)由作計室依陸令部之需求申請,完成運用時機評估,並依教召梯次
流路管制表檢討後備部隊兵力派遣需求,經簽奉部長或其授權之權
責長官核定,令發各作戰區執行並副知辦理召集之各司令(指揮)
部、後備指揮部及國防大學。 |
6 | 六、部隊指揮權責:
(一)後備部隊編成,於召集作業至支援災害防救任務前,由召集之後備
部隊負責,並得由各司令(指揮)部、後備指揮部及國防大學派員
進駐督導。
(二)後備部隊奉命支援災害防救任務後,即納入作戰區統一管制運用。
(三)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期間之內部管理、生活照顧、軍紀維護及其
他相關事項,由召集之陸軍聯兵旅級(含比照)部隊負責,並由各
司令(指揮)部指派高階軍官編成之督導組,進駐督導全般任務執
行。 |
7 | 七、裝備整備:
(一)後備指揮部應依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之實需,平時於北、中、南
部地區後備部隊訓練中心、臺北淡水、宜蘭、花蓮、臺東等地區,
各建立一個營量之基本災害防救裝備。
(二)各司令(指揮)部應結合作戰區災害防救能量,建立一至二個後備
營之基本災害防救裝備,救災裝備依任務特性及編裝自行律定。
(三)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所需之車輛、工程重機械,平時由各縣市後
備指揮部依部隊需求,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詳實調查編管,
納入計畫整備。 |
8 | 八、運輸規劃:
後備部隊之兵力運輸需求,由召集之陸軍聯兵旅級(含比照)部隊依
陸上運輸作業規定向陸軍後勤指揮部申請,或自行租賃輸具辦理。 |
9 | 九、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期間之給與、保險及撫卹:
(一)兵役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後備軍人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
依行政院核定之後備軍人依法召集服現役期間給與表,按其實際在
營天數發給每日給與。
(二)按軍人保險業務手冊及國軍團體意外保險作業實施規定,辦理後備
軍人於應召在營期間之臨時保險及團體保險。但因支援災害防救致
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應依災害防救法第六十一條、軍人撫卹條
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撫卹、慰問事宜。 |
10 | 十、預算規劃:
(一)後備部隊之各項經費需求,由各司令(指揮)部年度核撥之動員整
備預算項下支應,不足者由各司令(指揮)部及作戰區自行調整因
應。
(二)裝備囤儲所需經費,由各司令(指揮)部之年度後勤或動員相關預
算項下支應。
(三)地方政府於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後,如請求國軍協助民間
車輛與機具徵調、物資徵購(用)、委商運輸、災民收容安置,及
於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請求國軍協助環境清理、復原
重建相關工作所需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七條及預算相關法令籌措歸墊
,必要時得報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 |
11 | 十一、一般規定:
(一)災害發生時,後備部隊按年度召集梯次流路,以營或獨立連之建
制單位,並依災區範圍大小,採一次或逐次投入方式,遂行災害
防救任務。
(二)後備部隊於接獲命令時,應由陸軍聯兵旅級(含比照)部隊主官
實施勤前教育與任務提示,確保任務達成。
(三)後備部隊救災期間,距任務地區過遠,而無法當日往返召集地時
,以宿營為主,並由任務地區之作戰區統一規劃與律定宿營位置
。但應於解召日十二時前返回召集地,依時辦理解除召集。
(四)各後備部隊應完成車輛、工程重機械預判需求申請,並完成運用
計畫及副知縣市後備指揮部備查。
(五)各司令(指揮)部應完成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之實施計畫,並
副呈國防部管制。
(六)政戰局、國防部軍備局、軍醫局、國防大學、空軍防空暨飛彈指
揮部、資通電軍指揮部所屬後備部隊,執行支援災害防救任務所
需基本救災機具,由作戰區統一調撥運用。
(七)後備部隊於支援災害防救期間,各級主官(管)應針對任務內容
,預想可供正面新聞報導運用之議題,主動提供陸軍聯兵旅級(
含比照)部隊參考運用,俾適時發布新聞,以彰顯救災成效,提
升國軍形象。
(八)教召後備部隊不實施延訓,後備軍人應於風雨間歇、交通順暢時
前往報到;因受重大災害影響無法如期報到者,應依兵役法第四
十三條、召集規則第二十四條與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
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申請辦理免除本次召集。
(九)在訓後備軍人為受災戶(含災區或各級政府公告撤離區域),得
依召集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採個案審核方式,由
陸軍聯兵旅級(含比照)主官核定提前解召,並自解召日起三十
日內持相關證明至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補正程序,逾期未辦理者
,依相關法令辦理。
(十)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除有前款之情形外,按召集令所
定時間報到及解召,不得變更或展延。
(十一)應召之後備部隊、軍事勤務隊(以下簡稱軍勤隊)以災後救援
任務為主,如解召或軍勤隊報到當日,該召集縣(市)由中央
氣象局發布為陸上颱風警報地區,考量後備軍人安全,由各司
令(指揮)部於國防部防颱應變中心定期會議,適時建議提前
解召或軍勤隊延後召集,並呈報國防部備查。
(十二)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期間,因故需請假者,依國軍後
備軍人教育召集訓練期間請假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