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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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
1 | 一、目的:
(一)規劃軍法軍官學歷經歷管理體系(以下簡稱經管),以為軍法軍官
學歷經歷管理作業依據,計畫培育軍法軍官專業人才,有效運用軍
法人力,適才適所。
(二)明確劃分經管範圍,並以完成深造教育及歷練至將級軍法主官(管
)職務為目標,以健全軍法軍官學歷經歷發展。 |
2 | 二、範圍:
本規定所稱軍法軍官,指國軍軍官具有軍法職類專長之常備軍官及志
願役預備軍官。 |
3  | 三、經管政策:
(一)軍法軍官經管以證照取得及實職訓練為主,藉以輪調軍事審判、檢
察、訴願、法制、軍備、眷服、軍法行政、監所行政、軍事院校教
師(官)等各類職務為原則,另為擴大經管領域,增進實際工作經
驗,活絡人事調節管道,得交流軍法職類以外之職務歷練,藉以支
援監察、保防、調查、人事、採購、行政、教育等職務人力,適以
輔導基層部隊,增進軍法人員與相關職務良性互動,發揮軍法功能
。
(二)由國防部、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及檢察署適當
編組三層級人事評議審查會,適時針對不同對象,檢討其經歷發展
分業需要,本為用而訓,先訓後用,計畫調訓、計畫調職(交流)
之原則,施以必要之教育訓練與派職,俾利個人學識與職階並進,
並依據考核、評鑑、評議審查結果,提供人事建議,簽奉權責主官
核定人事運用。
(三)國防部、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及檢察署為評議
審查軍法軍官人事經管、任職案件,設國軍軍法軍官人事評議審查
會(設置規定如附件一),並配合訂定國軍軍法軍官任職甄選與任
期及任職權責劃分表、國軍軍法軍官考核評鑑作業要點及國軍軍法
官科軍官候選上校學經歷及候選基數作業要領(如附件二、三、四
),據以辦理軍法軍官經管任職等作業。但國軍軍法軍官經管職序
修正施行前,已具備各項經管經歷者,仍列計向上經管派職所需經
歷。 |
4 | 四、經管權責:
(一)國防部為軍法軍官經管政策主管機關,掌理經管政策,並督導實施
之。
(二)國防部法律事務司為軍法軍官經管計畫及實際執行單位,其職責如
下:
1 掌握各階編制員額及專長人數。
2 研定經管指導計畫,並實施經管指導。
3 研定各種職務任職甄選條件,並適時派職。
4 軍法軍官之職務候選與輪調等事項。
5 掌握現有員額及專長盈缺狀況,並保持質量之平衡。
6 計畫分配及適時補充員額。
7 協調學校教育,並研提教育需求。
8 專長分類之指導與管制。
9 任官、服役之審核,並對不稱職人員,適時處理。
10 複審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及檢察署為中校階(含主管)以下軍
法軍官人事案。
(三)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及檢察署為各業管中校階(含主管)以下軍法
軍官經管計畫及實際執行單位,其職責如下:
1 掌握各階編制員額及專長人數。
2 研定經管指導計畫,並實施經管指導。
3 研定各種職務任職甄選條件,並適時薦報。
4 軍法軍官之職務候選與初審調職等事項。
5 掌握現有員額及專長盈缺狀況,並保持質量之平衡。
6 對不稱職人員,適時處理。 |
第 二 章 經管指導計畫 |
5 | 五、指導原則:
軍法軍官經管指導計畫,為軍法軍官學、經歷發展之準據,依軍法職
類之特性與需要,設計分業縱向發展必具之學歷與經歷,實施計畫調
任及調訓。分二階段完成基本培育與分業發展之各階段目標。 |
6 | 六、基本培育:
(一)初任少尉至上尉停年屆滿,歷練各階基層職務,熟練基層工作實務
、學術技能,並藉職務之歷練,獲得實務工作經驗。
(二)依經管需要與任職條件,取得軍法官任用資格之軍法官(特種)考
試或相關高等考試合格之證照,並進修國軍正規班或國內外碩、博
士學位。
(三)初任軍法軍官統一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依實際需要派任,以歷練軍
事法院或檢察署之職務為優先,初任分配本部所屬機關(構)、司
令部、指揮部或軍事院校等單位者,應列入管制,適時檢討輪調院
檢單位歷練。 |
7 | 七、分業發展:
(一)軍法軍官以軍事審檢單位,審級及檢察、審判職務輪調交流歷練為
原則,具軍法官學資者,選具行政管理與領導能力或特業專長者,
經本人同意,派至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本部各司室及所屬機關(構
)、司令部、指揮部或軍事院校之相關職務歷練,藉以分流經管,
培育高階軍法行政管理人才。
(二)軍法軍官應以取得軍法官證照為主,並進修國軍正規、指參、戰略
或比照學資,及歷練各級主官(管)職務或軍法專業幕僚職務;未
具軍法官學資者,循法制、訴願、法務、教師(官)、監察、保防
、監所管理、軍法行政、書記官等職務分流歷練。 |
8  | 八、國軍軍法軍官經管體系圖,如附件五、國軍軍法上校以下各階軍官任
職條件,如附件六。 |
第 三 章 計畫調任 |
9 | 九、原則:藉經管指導,管制軍法軍官職務任期,使能依個人經管指導計
畫及軍法軍官任職甄選條件,輪調歷練不同地區及職務,以協助發掘
工作志趣與發展潛力,其規定如下:
(一)鑑定合格之優秀軍法軍官,應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國防部最高軍
事法院及檢察署軍法軍官人事評議審查會審核建立軍法職務之候選
儲備名簿,以為調職、晉任依據。
(二)計畫調任以平階平調為原則,並實施外島地區輪調,調任高階職缺
者,應遴選已具晉任資格,並完成規定之教育,依分業經管,適才
適所,具外語能力及資績居先者,檢討調晉(任)。
(三)國內外進修、深造或受訓之軍法軍官應列入管制,畢(結)業後派
任適當之職務,並以院檢審級及、軍法行政、教師(官)職務交流
歷練為原則,以收「選」「訓」「用」之效。
(四)考核評鑑成績優異且具發展潛力之軍法軍官,應輔導完成必要經歷
,俾求發展均衡,任期未滿一年者,以續歷練為原則。
(五)調任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本部各司室及所屬機關(構)、司令部、
指揮部或軍事院校等職務歷練者,轉調期間以二至四年為原則,屆
期應依分業經管及個人意願,主動檢討交流至軍事院檢任職,志願
循法制、法務、戒管、監察、保防、軍法行政、軍法教師(官)等
專業分流體系發展者,從其意願,但因軍法政策及用人需要者,不
在此限。
(六)各階主官(管)職任期除外島主管職務外,以一年六個月為原則,
屆滿二年以上,而無適當之向上經管或平階同一經管層級職缺可資
調任者,得調任平階其他經管層級主官(管)或非主官(管)職務
。 |
10  | 十、實施方式:
(一)定期調任:進修(深造)教育畢(結)業之學員、外島輪調及任職
期限之人員,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及檢察署
考量職缺全般狀況檢討建議實施之。(外島地區輪調實施規定如附
件七)
(二)不定期調任: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及檢察署
依據軍法職缺及軍法軍官個人經管情形,適時主動檢討實施。另個
人任職屆滿二年起,得具明原因提出證明申請同階職務調任,由權
責人事評議審查會審查決定,以平調為限,如同一職缺有二人以上
申請調任,則以資績分、經管考評及請調原因急迫性,綜合評審選
調之。
(三)教育職調任:調任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系(所)主管或相當職務
,或軍事院校軍法教師(官)者,應具備教育相當科目專長,並以
具碩士學資以上或軍法官學資者為優先,任期以二年為原則,志願
回(留)任者,從其志願,並依軍法職缺及個人經管情況,檢討實
施。 |
第 四 章 計畫調訓 |
11 | 十一、範圍:
(一)進修教育:由經管計畫單位結合各種職務任職所需學資規定,預
估每年需求訓額,向國防部或權責單位申請,建立進修流路,以
保考併用等方式分配送訓。
(二)深造教育:由經管計畫單位結合各種職務任職所需學資規定,預
估每年需求訓額,向國防部申請,經核定培訓班次員額後,考量
軍法軍官專長、年班需求,以預劃派職、保考併用等方式分配送
訓。
(三)碩、博士教育:由經管計畫單位前瞻思考檢討專長及師資需求,
區分國內外大學法律研究所之碩、博士班,向國防部申請,經核
定培訓員額後,依申請應考之結果,以預劃派職,分配送訓。但
自費公餘進修訓額不予限制。
(四)因故未按計畫調訓者,由經管計畫單位統一調配與管制,以免形
成「訓」、「用」脫節。 |
12 | 十二、注意事項:
(一)軍法軍官應以取得軍法官(特種)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及格學資
為優先,並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依軍法人事政策訂定相關規定,
得予限制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時機。
(二)軍法軍官應循官科教育體系調訓。但交流軍法以外職務所需,報
經國防部核准者,得至其他校班受訓。
(三)軍法軍官服現役期間,報考本職學識以外之校院研究所進修者,
應經國防部核准。但自費公餘進修者不予限制。 |
第 五 章 作業管制 |
13 | 十三、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及檢察署應對軍法軍官確
實管制,掌握經管動態資料及有關靜態資料,並將經管成果,適時
提出檢討分析。 |
14 | 十四、各單位應定期或依經管計畫單位要求,適時提供軍法軍官有關經管
資料,作為人事參考運用。 |
15 | 十五、各單位對軍法軍官之任官、調任、調訓、考績、勳賞、獎懲、特殊
事項等資料,均應送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彙整,並依業管權責分送國
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或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以作人力庫管理
之依據。 |
第 六 章 附則 |
16 | 十六、軍法軍官之任官、任職及服役作業,依國軍現行有關之法令與規定
處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