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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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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常備兵因家庭因素申請提前退伍作業規定 (民國 104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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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兵役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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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備兵符合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
    提前退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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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備兵家屬及免予列計家屬範圍之認定,依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十六條規定辦理。
4 附件檔案
四、第二點常備兵申請提前退伍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由常備兵或其家屬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及常備兵申請提
      前退伍調查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二)各二份,向戶籍地鄉(鎮、市
      、區)公所提出申請。有兄弟二人以上同時在營服義務役時,以較
      接近退伍日期者為優先。
(二)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審查其家庭狀況相關資料,
      造具常備兵提前退伍處理名冊四份(格式如附件三),並得會同直
      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實地訪查(訪查紀錄表如附件四)
      後,檢同申請書及有關證件,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查。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複查後,將處理名冊連同申請書及有關證件
      影印,函送該常備兵所隸司令部(中央單位為國防部)審核。
(四)國防部及各司令部收受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送資料,應儘速審
      核後,將常備兵提前退伍處理名冊一份發還直轄市、縣(市)政府
      ,一份送鄉(鎮、市、區)公所,一份送常備兵所隸縣市後備指揮
      部,一份自存,並將審核結果函復申請人,副知相關單位。
    前項第四款符合規定者,應同時核定退伍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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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備兵經審查合於提前退伍條件者,正接受入伍訓練或派赴國外,須
    於訓練期滿或返國後,始得核准提前退伍。
    常備兵退伍後,以後備軍人列管,服後備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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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司令部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核准提前退伍常備兵人數統計呈報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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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防部對核准提前退伍常備兵,為瞭解實際執行情形,得於必要時,
    會同內政部派員實施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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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常備兵核准提前退伍後,經發現申請資格不符規定者,由原核定單位
    指定撤銷日期,撤銷其提前退伍命令,並正式函文通知其回營報到時
    間。
    前項人員應補服之役期,以法定役期扣除已服役之時間(入營至提前
    退伍生效之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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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審核不符提前退伍規定者,如有異議,應於接獲
    通知後十五日內,檢具相關補正資料,向審核單位提出申請複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