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醫療評估程序:
(一)國軍人員年度體檢結果報告對應無中、高度風險者,由納編體測中
心之軍醫人員審視確認後,得接受測驗。
(二)國軍人員年度體檢結果報告對應屬中、高度風險肥胖者,應運用飲
食控制及循序漸進之運動等自我管理方式,積極將 BMI 控制在標
準範圍(成人肥胖定義,如附件四)。必要時得至國軍醫院新陳代
謝科、家醫科或相關科別門診,由醫師針對個人狀況提供減重配方
,並依實際評估情形,另外實施體脂量測。
(三)國軍人員年度體檢結果報告對應屬中、高度風險者,應先至國軍醫
院相關科別門診檢查,為心肺功能異常者,須排除心肺功能疾病(
須檢附回診單或由專科醫師於國軍年度體檢結果報告表上註記),
如發現異常者暫停體測並接受進一步檢查(醫療流程圖如附件五)
。
(四)測驗當日,受測官兵應完成自我健康評估切結書(如附件六)。
(五)因公受傷或痼疾人員長期無法復原者(經國軍醫院持續治療後三個
月仍無法接受體能訓測),至國軍醫院相關科別門診,由診治醫師
針對病史、病情、身體檢查或其他輔助性項目實施檢查,並依個人
傷病狀況,於勾選表勾選適合之替代項目(如附件七),返部實施
替代項目測驗。但國軍人員年度體檢結果報告對應屬中、高度風險
者,應至國軍醫院相關科別回診(因公負傷或痼疾人員醫療流程圖
,如附件八),合格者始得接受替代項目鑑測。
(六)女性官兵懷孕期間及分娩後,得以免測體能或採替代項目方式實施
:
1.懷孕至分娩後 3 個月內,不實施體能訓測,以確保母體與胎兒
安全。
2.分娩後兩年內(哺乳期及恢復期),須實施體能訓測,惟可依個
人身體狀況自行選擇替代項目施測,鑑測時須出示分娩或生產相
關證明。
3.懷孕流產人員:懷孕未滿三個月者,半年內得採替代方式施測;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一年內得採替代方式施測;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兩年內得以替代項目實施鑑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