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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體能訓測安全及醫療作業規定 (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修正)
附件: 附件四:成人肥胖定義.PDF
附件五:有心肺疾病相關異常或代謝症候群醫療流程圖.PDF
附件六:國軍體能鑑測中心鑑測動作要領與安全切結書.PDF
附件七:國軍基本體能測驗替代項目勾選表.PDF
附件八:因公負傷或痼疾人員醫療流程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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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醫療評估程序:
(一)國軍人員年度體檢結果報告對應無中、高度風險者,由納編體測中
      心之軍醫人員審視確認後,得接受測驗。
(二)國軍人員年度體檢結果報告對應屬中、高度風險肥胖者,應運用飲
      食控制及循序漸進之運動等自我管理方式,積極將 BMI  控制在標
      準範圍(成人肥胖定義,如附件四)。必要時得至國軍醫院新陳代
      謝科、家醫科或相關科別門診,由醫師針對個人狀況提供減重配方
      ,並依實際評估情形,另外實施體脂量測。
(三)國軍人員年度體檢結果報告對應屬中、高度風險者,應先至國軍醫
      院相關科別門診檢查,為心肺功能異常者,須排除心肺功能疾病(
      須檢附回診單或由專科醫師於國軍年度體檢結果報告表上註記),
      如發現異常者暫停體測並接受進一步檢查(醫療流程圖如附件五)
      。
(四)測驗當日,受測官兵應完成自我健康評估切結書(如附件六)。
(五)因公受傷或痼疾人員長期無法復原者(經國軍醫院持續治療後三個
      月仍無法接受體能訓測),至國軍醫院相關科別門診,由診治醫師
      針對病史、病情、身體檢查或其他輔助性項目實施檢查,並依個人
      傷病狀況,於勾選表勾選適合之替代項目(如附件七),返部實施
      替代項目測驗。但國軍人員年度體檢結果報告對應屬中、高度風險
      者,應至國軍醫院相關科別回診(因公負傷或痼疾人員醫療流程圖
      ,如附件八),合格者始得接受替代項目鑑測。
(六)女性官兵懷孕期間及分娩後,得以免測體能或採替代項目方式實施
      :
      1.懷孕至分娩後 3  個月內,不實施體能訓測,以確保母體與胎兒
        安全。
      2.分娩後兩年內(哺乳期及恢復期),須實施體能訓測,惟可依個
        人身體狀況自行選擇替代項目施測,鑑測時須出示分娩或生產相
        關證明。
      3.懷孕流產人員:懷孕未滿三個月者,半年內得採替代方式施測;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一年內得採替代方式施測;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兩年內得以替代項目實施鑑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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