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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實施規定
(民國 111 年 08 月 09 日 修正)
附件: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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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適用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及學校 (以下簡稱各單位)所屬之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以下簡稱官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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