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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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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二、本規定適用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及學校
    (以下簡稱各單位)所屬之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以下簡稱官兵
    )。
 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修正
  第 2 條
二、本規定適用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及學校
    (以下簡稱各單位)所屬之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以下簡稱官兵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第 2 條
二、適用對象:各單位所屬之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以下簡稱官兵)
    。

 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第 2 條
二、適用對象:各單位所屬之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以下簡稱「官兵
    」)。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第 2 條
二、適用對象:各單位所屬之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以下簡稱「官兵
    」)。

 民國 98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3 條
三、適用對象:國防部所屬之志願役官、士、兵。

 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第 3 條
三、適用對象:國防部所屬之志願役官、士、兵。

 民國 95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4 條
四、學習對象:國防部所屬之志願役官、士、兵。

 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修正
  第 4 條
四、學習對象:國防部所屬之志願役官、士、兵。

 民國 93 年 10 月 01 日修正
  第 4 條
肆、學習對象:國防部所屬之志願役官、士、兵。

 民國 91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4 條
肆、終身學習對象:國防部所屬單位之志願役軍官、士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