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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現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25 日修正)
附件:
第 5 條
前條第一項申請人應檢具加蓋印記之成績單正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依
現行常備兵役徵集作業流程,向服役或訓練單位申請折減現役役期或軍事
訓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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