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五條所定各級考績官,對受考官之考評職責如下:
一、初考官:
(一)切實依照規定,親自執行平時考核。
(二)依據平時考核資料及觀察結果,作適切公正之考評。
(三)適時提供考績建議,並依期限完成初考作業。
二、覆考官:
(一)督導所屬嚴格執行平時考核。
(二)協調各初考官間之寬嚴標準。
(三)以平時觀察之事實及有關資料,作獨立性之覆考。
(四)確使初考、覆考作業依期限完成。
三、審核官:
(一)督導考績之實施,並嚴格執行考績紀律。
(二)審核人事人員作業是否完備適切,初考官、覆考官是否公平正確。
(三)消除各考績單位間考績偏差及寬嚴不一現象,並防止偏高偏低情事
。
(四)審定審核範圍內之各項考評結果,並得依需要指定人員預為評審,
作為審定之參考。
軍官考績完成審核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
軍司令部所屬單位,應送各該司令部備查;國防部其他機關(構)及直屬
單位,應送國防部備查。
士官考績完成審核後,應送所隸權責機關(構)、部隊、學校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