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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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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五條所定各級考績官,對受考官之考評職責如下:
一、初考官:
(一)切實依照規定,親自執行平時考核。
(二)依據平時考核資料及觀察結果,作適切公正之考評。
(三)適時提供考績建議,並依期限完成初考作業。
二、覆考官:
(一)督導所屬嚴格執行平時考核。
(二)協調各初考官間之寬嚴標準。
(三)以平時觀察之事實及有關資料,作獨立性之覆考。
(四)確使初考、覆考作業依期限完成。
三、審核官:
(一)督導考績之實施,並嚴格執行考績紀律。
(二)審核人事人員作業是否完備適切,初考官、覆考官是否公平正確。
(三)消除各考績單位間考績偏差及寬嚴不一現象,並防止偏高偏低情事
      。
(四)審定審核範圍內之各項考評結果,並得依需要指定人員預為評審,
      作為審定之參考。
軍官考績完成審核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
軍司令部所屬單位,應送各該司令部備查;國防部其他機關(構)及直屬
單位,應送國防部備查。
士官考績完成審核後,應送所隸權責機關(構)、部隊、學校備查。
 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修正
  第 6 條
本條例第五條所定各級考績官,對受考官之考評職責如下:
一、初考官:
(一)切實遵照規定,親自執行平時考核。
(二)依據平時考核資料及觀察結果,作適切公正之考評。
(三)適時提供考績建議,並按時完成初考作業。
二、覆考官:
(一)督導所屬嚴格執行平時考核。
(二)協調各初考官間之寬嚴標準。
(三)以平時觀察之事實及有關資料,作獨立性之覆考。
(四)確使初考、覆考作業按規定如限完成。
三、審核官:
(一)督導考績之實施,並嚴格執行考績紀律。
(二)審核人事人員作業是否完備適切,初考官、覆考官是否公平正確。
(三)消除各考績單位間考績偏差及寬嚴不一現象,並防止偏高偏低情事
      。
(四)審定審核範圍內之各項考評結果,依需要得指定人員預為評審,作
      為審定之參考。
軍官考績完成審核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
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所屬單位,應報請
各該司令部備查,國防部其他機關及直屬單位,應報送國防部備查。
士官考績完成審核後,應報送所隸屬師級或同等單位備查。

 民國 93 年 01 月 28 日修正
  第 6 條
本條例第五條所定各級考績官,對受考官之考評職責如下:
一、初考官:
 (一) 切實遵照規定,親自執行平時考核。
 (二) 依據平時考核資料及觀察結果,作適切公正之考評。
 (三) 適時提供考績建議,並按時完成初考作業。
二、覆考官:
 (一) 督導所屬嚴格執行平時考核。
 (二) 協調各初考官間之寬嚴標準。
 (三) 以平時觀察之事實及有關資料,作獨立性之覆考。
 (四) 確使初考、覆考作業按規定如限完成。
三、審核官:
 (一) 督導考績之實施,並嚴格執行考績紀律。
 (二) 審核人事人員作業是否完備適切,初考、覆考官是否公平正確。
 (三) 消除各考績單位間考績偏差及寬嚴不一現象,並防止偏高偏低情事
      。
 (四) 審定審核範圍內之各項考評結果,依需要得指定人員預為評審,作
      為審定之參考。
軍官考績完成審核後,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
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所屬單位,應報請各總司令 (司令) 部
備查,國防部其他機關及直屬單位,應報送國防部備查。
士官考績完成審核後,應報送國防部規定之單位備查。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5 條
本條例第五條所定各級考績官,對受考官之考評職責如左:
一  初考官:
 (一) 切實遵照規定,親自執行平時考核。
 (二) 依據平時考核資料及觀察結果,作適切公正之考評。
 (三) 適時提供考績建議,並按時完成初考作業。
二  覆考官:
 (一) 督導所屬嚴格執行平時考核。
 (二) 協調各初考官間之寬嚴標準。
 (三) 以平時觀察之事實及有關資料作獨立性之覆考。
 (四) 確使初、覆考作業按規定如限完成。
三  審核官:
 (一) 督導考績之實施,並嚴格執行考績紀律。
 (二) 審核人事人員作業是否完備適切,初、覆考官是否公平正確。
 (三) 消除各考績單位間考績偏差及寬嚴不一現象,並防止偏高偏低情事
      。
 (四) 審定審核範圍內之各項考評結果,依需要得指定人員預為評審,作
      為審定之參考。
軍官考績各級評鑑委員會於完成考績後,應按考績排定比序,中央單位及
國防部直屬單位應報送國防部審核。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
、空軍總司令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所屬單位,應報請各總 (
司令) 部審查。
士官考績各審核官於完成考績後,應報送國防部規定之單位審查。

 民國 81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第 5 條
本條例第五條所定各級考績官,對受考官之考評職責如左:
一  初考官:
 (一) 切實遵照規定,親自執行平時考核。
 (二) 依據平時考核資料及觀察結果,作適切公正之考評。
 (三) 適時提供考績建議,並按時完成初考作業。
二  覆考官:
 (一) 督導所屬嚴格執行平時考核。
 (二) 協調各初考官間之寬嚴標準。
 (三) 以平時觀察之事實及有關資料作獨立性之覆考。
 (四) 確使初、覆考作業按規定如限完成。
三  審核官:
 (一) 督導考績之實施,並嚴格執行考績紀律。
 (二) 審核人事人員作業是否完備適切,初、覆考官是否公平正確。
 (三) 消除各考績單位間考績偏差及寬嚴不一現象,並防止偏高偏低情事
      。
 (四) 審定審核範圍內之各項考評結果,依需要得指定人員預為評審,作
      為審定之參考。
軍官考績各級評鑑委員會於完成考績後應按考績排定比序,中央單位及國
防部直屬單位應報送國防部 (人事次長室) 審核。各總司令部所屬單位,
應報送各組司令部審查。
士官考績各審核官於完成考績後應報送國防部規定之單位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