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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營區在職專班招生辦法 (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 修正)
附件:
第 7 條
第三條第二項之開設規劃,由開設單位於每年二月一日前呈報國防部核定
。
第三條第三項之招生計畫及名額,由招生校院於每年四月一日前,函送國
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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