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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部組織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附件:
第 9 條
本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地方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
權地方軍事法院,於特定部隊設臨時法庭。
本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高等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
權高等軍事法院,於作戰區設臨時法庭。
本部於中央政府所在地,設最高軍事法院。戰時得授權最高軍事法院,於
戰區設臨時法庭。
本部於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
前四項之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各級軍事檢察署,其組織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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