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本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地方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
權地方軍事法院,於特定部隊設臨時法庭。
本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高等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
權高等軍事法院,於作戰區設臨時法庭。
本部於中央政府所在地,設最高軍事法院。戰時得授權最高軍事法院,於
戰區設臨時法庭。
本部於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
前四項之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各級軍事檢察署,其組織以命令定之。
 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修正
  第 9 條
本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地方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
權地方軍事法院,於特定部隊設臨時法庭。
本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高等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
權高等軍事法院,於作戰區設臨時法庭。
本部於中央政府所在地,設最高軍事法院。戰時得授權最高軍事法院,於
戰區設臨時法庭。
本部於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
前四項之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各級軍事檢察署,其組織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