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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掌理事項如下: (一)辦理地區戰綜會報會議決議事項。 (二)召開委員會議並辦理建議案之審查、承轉事宜。 (三)協助辦理動員幹部召訓事宜。 (四)協調相對層級動員會報獲得人、物力調查編管資料,並協助徵購 、徵用簽證事宜。 (五)配合全民防衛動員演習及國軍演訓,驗證政、軍動員協調效能。 (六)其他有關戰綜組織與相對層級動員會報、災害防救組織之工作協 調連繫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