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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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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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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掌理事項如下:
  (一)辦理地區戰綜會報會議決議事項。
  (二)召開委員會議並辦理建議案之審查、承轉事宜。
  (三)協助辦理動員幹部召訓事宜。
  (四)協調相對層級動員會報獲得人、物力調查編管資料,並協助徵購
        、徵用簽證事宜。
  (五)配合全民防衛動員演習及國軍演訓,驗證政、軍動員協調效能。
  (六)其他有關戰綜組織與相對層級動員會報、災害防救組織之工作協
        調連繫事宜。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第 13 條
十三、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掌理事項如下:
  (一)辦理地區戰綜會報會議決議事項。
  (二)召開委員會議並辦理建議案之審查、承轉事宜。
  (三)協助辦理動員幹部召訓事宜。
  (四)協調相對層級動員會報獲得人、物力調查編管資料,並協助徵購
        、徵用簽證事宜。
  (五)配合全民防衛動員演習及國軍演訓,驗證政、軍動員協調效能。
  (六)其他有關戰綜組織與相對層級動員會報、災害防救組織之工作協
        調連繫事宜。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修正
  第 13 條
十三、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掌理事項如下:
  (一)辦理地區戰綜會報會議決議事項。
  (二)召開委員會議並辦理建議案之審查、承轉事宜。
  (三)協助辦理動員幹部召訓事宜。
  (四)協調相對層級動員會報獲得人、物力調查編管資料,並協助徵購
        、徵用簽證事宜。
  (五)配合全民防衛動員演習及國軍演訓,驗證政、軍動員協調效能。
  (六)其他有關戰綜組織與相對層級動員會報、災害防救組織之工作協
        調連繫事宜。

 民國 95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第 14 條
十四、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掌理事項如下:
  (一)辦理地區戰綜會報會議決議事項。
  (二)召開委員會議並辦理建議案之審查、承轉事宜。
  (三)協助辦理動員幹部召訓事宜。
  (四)協調相對層級動員會報獲得人、物力調查編管資料,並協助徵購
        、徵用簽證事宜。
  (五)配合全民防衛動員演習及國軍演訓,驗證政、軍動員協調效能。
  (六)其他有關戰綜組織與相對層級動員會報、災害防救組織之工作協
        調連繫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