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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條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土地處理原則 (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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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更新單元範圍內之眷改土地面積合計達五百平方公尺,且占該更新單
    元土地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者,主辦機關得依下列方式順序辦理:
(一)洽經各級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其他機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
(二)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
    非依前項辦理時,得由民人主導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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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與都市更新應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為原則。但更新單元範圍內之眷
    改土地全部為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
    、綠地、停車場等七項用地得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並依都更條例第
    四十六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專案讓售予實施者。實施者應於事業計畫
    中載明,倘未完成讓售,則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更新。
    依第四點由各級都市更新主管機關主導更新者,其實施方式不限。
    第一項讓售金額以該土地公告現值加二成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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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眷改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按應有之權利價值選擇分配更新後房
    地為原則。但因更新期程、地上物處理等因素考量,得選擇領取權利
    金。
    應分配之權利價值未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最小分配面積單
    元時,得領取補償金;分配更新後房地仍有剩餘價值,未能達一最小
    分配面積單元(含車位)者,得領取差額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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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權利金不得低於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權利變換計畫中眷改土地更新
    後應分配之權利價值。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發布實施之日起,採
    乙次或分次付款,主辦機關於收到全額價款後得配合辦理產權移轉予
    實施者。有關權利金分配約定事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內載明。
    主辦機關得委託專業估價者就權利金價值、權利變換估價、共同負擔
    合理性提供技術性之協助。
    但眷改土地面積占該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下者,應
    由主辦機關向實施者推薦至少一家專業估價者,若逾百分之三十者則
    為二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