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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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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土地處理原則 (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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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更新單元範圍內之眷改土地面積合計達五百平方公尺,且占該更新單
    元土地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者,主辦機關得依下列方式順序辦理:
(一)洽經各級都市更新主管機關、其他機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
(二)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
    非依前項辦理時,得由民人主導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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