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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地區戰綜會報掌理事項如下: (一)執行臺閩戰綜會報指示事項。 (二)召開委員會議及出席指導下級會議並辦理建議案之審查、承轉及 彙復事宜。 (三)協助辦理動員幹部召訓事宜。 (四)協調工作推動行政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獲得及彙 整人、物力調查編管資料,並協助徵購、徵用簽證事宜。 (五)配合全民防衛動員演習及國軍演訓,驗證政、軍動員協調效能。 (六)其他有關戰綜組織與各級動員會報、災害防救組織之工作協調連 繫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