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常備兵因家庭因素申請提前退伍作業規定 (民國 104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附件: 附件一:申請書.PDF
附件二:常備兵申請提前退伍調查審核表.PDF
附件三:(全銜)在營常備兵申請提前退伍處理名冊.PDF
附件四:(全銜)常備兵因家庭因素申請提前退伍現居地訪查紀錄表.PDF
4
四、第二點常備兵申請提前退伍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由常備兵或其家屬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及常備兵申請提
      前退伍調查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二)各二份,向戶籍地鄉(鎮、市
      、區)公所提出申請。有兄弟二人以上同時在營服義務役時,以較
      接近退伍日期者為優先。
(二)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審查其家庭狀況相關資料,
      造具常備兵提前退伍處理名冊四份(格式如附件三),並得會同直
      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實地訪查(訪查紀錄表如附件四)
      後,檢同申請書及有關證件,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查。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複查後,將處理名冊連同申請書及有關證件
      影印,函送該常備兵所隸司令部(中央單位為國防部)審核。
(四)國防部及各司令部收受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送資料,應儘速審
      核後,將常備兵提前退伍處理名冊一份發還直轄市、縣(市)政府
      ,一份送鄉(鎮、市、區)公所,一份送常備兵所隸縣市後備指揮
      部,一份自存,並將審核結果函復申請人,副知相關單位。
    前項第四款符合規定者,應同時核定退伍生效日期。
行政函釋相關法條歷史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