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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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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常備兵因家庭因素申請提前退伍作業規定 (民國 104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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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常備兵核准提前退伍後,經發現申請資格不符規定者,由原核定單位
    指定撤銷日期,撤銷其提前退伍命令,並正式函文通知其回營報到時
    間。
    前項人員應補服之役期,以法定役期扣除已服役之時間(入營至提前
    退伍生效之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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