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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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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眷屬喪葬津貼發給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 公發布)
附件:
5
五、作業程序:
(一)要保機關(單位)依下列事項,審查被保險人之申請資料無誤後,
      於申請書上加蓋要保機關(單位)印信或關防,將申請書及相關資
      料函送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軍人保險部)辦理發給事宜:
      1.所附資料不全者,要保機關(單位)應通知被保險人補正。
      2.不符請領眷屬喪葬津貼資格者,應以要保機關(單位)名義回覆
        被保險人,並載明不服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二)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軍人保險部)覆核被保險人之申請資
      料,經核符合請領資格者,以直撥入帳方式,將眷屬喪葬津貼撥入
      被保險人指定之帳戶;認不符請領資格者,應儘速通知被保險人,
      並副知要保機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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