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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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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實施規定 (民國 111 年 08 月 09 日 修正)
附件: 附件三 申請參加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學習作業流程圖.PDF
附件四 國軍軍職人員參加公餘進修申請表(範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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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公餘進修資格、核准權責及申請規定:
(一)服役滿一年以上之志願役官士兵,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未在軍事
      訓練班次受訓者,得申請公餘進修。
      1.國軍戰鬥、戰鬥勤務及技勤部隊連級以上單位(含比照)正、副
        主官、政戰主管,有公餘進修期間職、業務代理人並簽奉上一級
        單位主官核准。
      2.具正規班、士官高級班軍事學資之尉級軍官、士官。但未具正規
        班、士官高級班軍事學資之人員經所屬單位主管考核其個人職、
        業務執行情形,並簽奉單位主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3.完成本職學能鑑測或專業技能檢定通過。
(二)申請公餘進修之人員,應奉所屬單位主官核准後,始得報名參加入
      學甄試及進修。核准權責如下:
      1.中校級以下軍、士官、兵:由上校或少將級單位主官核准。
      2.上校級軍官:由中將級單位主官核准。
      3.少將級軍官:司令(指揮)部由司令(指揮官)核准;部本部與
        政戰局、軍備局、主計局及軍醫局由副部長核准;參謀本部由副
        總長以上長官核准。
      4.中將級軍官:由部長核准。
(三)經核准參加公餘進修,並接受學習經費補助之人員,不得再報名同
      等或較低學位之全時進修。
(四)經核准參加公餘進修之人員,因職務調整調離原單位,或新職務專
      長與原奉核進修課程產生有無關聯性之認定差異時,應檢附原核准
      文令重新申請,並經新任職務之初、複審單位及主官依新任職、業
      務需求審查及核准後,始得繼續參與學習進修。
(五)各單位應依組織編階、編組特性等條件,參考核准權責、申請作業
      流程(如附件三)等,策訂單位申請核定權責劃分及流程,以為單
      位、個人公餘進修作業依據。
(六)申請報名參加民間校院班次入學甄試之公餘進修人員,不限單一校
      院系所,但須於申請表詳註申請甄試班次、系所(申請表格式範例
      如附件四)。
(七)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管理、實施方式,應由各司令(指揮)部
      、本部各直屬、聯參單位依其部隊、單位、戰訓任務特性、戰備值
      勤輪值實需及職務代理人制度訂定相關管制作業規範,於簽奉主官
      核定後發布實施。但特殊執勤部隊單位,由少將級單位主官(含比
      照)自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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