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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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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實施規定 (民國 111 年 08 月 09 日 修正)
附件: 附件六 培訓經費補助申請單範例.PDF
附件七 (全銜)○○○年上半年度軍職人員公餘進修人員統計表(範例).PDF
附件五:申請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經費補助作業流程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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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習經費預算編製、核補原則及補助撥補作業如下(作業流程圖如附
    件五):
(一)各單位所屬官兵申請公餘進修之學習經費補助額度及員額,以單位
      現有志願役員額百分之十為原則。但各司令(指揮)部專案呈請本
      部同意者,得由本部挪調其他單位公餘進修額度及員額予以流用支
      應。
(二)各單位學習經費補助按外、離島部隊、本島部隊、機關學校之順序
      辦理,以每人每學期新臺幣二萬元為最高補助額度,且每次申請以
      補助一項學位或一項證照為限(補助申請單格式範例如附件六)。
      所需預算納入年度施政計畫預算編列,不足部分以本部教育訓練業
      務賸餘款辦理核補。
(三)各預算需求單位所需公餘進修經費(含學位、證照補助及專長訓班
      )應配合本部作業維持費編列作業綱要計畫,於管制期限內報部審
      查,俾利納入年度教育行政預算編列。
(四)各司令(指揮)部應於每年度前三個月依各單位教學點、證照培訓
      、專長培訓等作業需求,彙製工作計畫及開班教育流路等資料呈報
      本部審核。
(五)各司令(指揮)部、政戰局、軍備局、主計局、軍醫局、全動署、
      國防大學、中正預校、軍情局、電展室應於每年度四月及九月底前
      ,彙製所屬單位申請學習經費補助預算工作計畫及公餘進修人員統
      計表(如附件七),並經單位主官及主計軍官簽章後,呈報本部辦
      理預算申補。
(六)各單位公餘進修所需預算,由人次室會簽主計局審查同意,並簽報
      權責長官核定後辦理預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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