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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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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本部設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及其他軍事機關;其組織以
命令定之。
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得將前項軍事機關及其所屬部隊編配參謀本部。
 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修正
  第 7 條
本部設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及其他軍事機關;其組織以
命令定之。
本部為執行軍隊指揮,得將前項軍事機關及其所屬部隊編配參謀本部。

 民國 89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第 10 條
國防部設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後備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其他軍事機關;其組織以命令定之。
國防部得將前項軍事機關所屬與軍隊指揮有關之機關、作戰部隊,編配參
謀本部執行軍隊指揮。
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在三年內改編為陸軍司令
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民國 59 年 11 月 13 日制(訂)定
  第 10 條
法制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防軍事法制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二、關於國防法規之擬訂、審核、解答及諮詢事項。
三、關於國防法規之轉頒事項。
四、關於國防行政命令之發布及廢止事項。
五、關於國防法規之整理、各軍種發布行政命令之管制、資料蒐集及編印事項。
六、關於軍中涉及民間事件之審查及建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法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