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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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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市)後備指揮部
      (金門縣、連江縣由後備服務中心)敦請直轄市、縣(市)長兼任
      之;副召集人二人(金門縣、連江縣一人),其中一人由縣(市)
      後備指揮部(金門縣、連江縣由後備服務中心)敦請直轄市、縣(
      市)副首長兼任,另一人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指揮官兼任;執行
      長一人,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參謀長(金門縣、連江縣由後備服
      務中心主任)兼任;委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直轄市、縣(市)政
      府所屬之部門首長(主管)與行政區域內之軍事單位代表、鄉(鎮
      、市、區)長及重要公、民營事業機構、社團負責人聘(派)兼之
      ;下設秘書組,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金門縣、連江縣由後備服
      務中心)指定單位兼任之。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第 12 條
十二、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市)後備指揮部
      (金門縣、連江縣由後備服務中心)敦請直轄市、縣(市)長兼任
      之;副召集人二人(金門縣、連江縣一人),其中一人由縣(市)
      後備指揮部(金門縣、連江縣由後備服務中心)敦請直轄市、縣(
      市)副首長兼任,另一人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指揮官兼任;執行
      長一人,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參謀長(金門縣、連江縣由後備服
      務中心主任)兼任;委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直轄市、縣(市)政
      府所屬之部門首長(主管)與行政區域內之軍事單位代表、鄉(鎮
      、市、區)長及重要公、民營事業機構、社團負責人聘(派)兼之
      ;下設秘書組,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金門縣、連江縣由後備服
      務中心)指定單位兼任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修正
  第 12 條
十二、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市)後備指揮部
      (金門縣、連江縣由後備服務中心)敦請直轄市、縣(市)長兼任
      之;副召集人二人(金門縣、連江縣一人),其中一人由縣(市)
      後備指揮部(金門縣、連江縣由後備服務中心)敦請直轄市、縣(
      市)副首長兼任,另一人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指揮官兼任;執行
      長一人,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參謀長(金門縣、連江縣由後備服
      務中心主任)兼任;委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直轄市、縣(市)政
      府所屬之部門首長(主管)與行政區域內之軍事單位代表、鄉(鎮
      、市、區)長及重要公、民營事業機構、社團負責人聘(派)兼之
      ;下設秘書組,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金門縣、連江縣由後備服
      務中心)指定單位兼任之。

 民國 95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第 12 條
十二、台北市、高雄市戰綜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直轄市後備指揮部敦請
      直轄市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其中一人由直轄市後備指揮部敦
      請直轄市副市長兼任,另一人由直轄市後備指揮部指揮官兼任;執
      行長一人,由直轄市後備指揮部參謀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召集
      人就直轄市政府所屬之部門首長(主管)與行政區域內之軍事單位
      代表、區長及重要公、民營事業機構、社團負責人聘(派)兼之;
      下設秘書組,由直轄市後備指揮部指定單位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