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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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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級戰綜會報應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由召集
      人召集之;召集人未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前項定期會議召開之時間及次數如下:
  (一)臺閩戰綜會報:每年十二月,召開一次。
  (二)地區戰綜會報:每年五月、十一月,各召開一次。
  (三)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每年二月至四月、八月至十月,各
        召開一次。
      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之定期會議得與相對層級之動員會報及
      災害防救會報合併召開。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第 14 條
十四、各級戰綜會報應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由召集
      人召集之;召集人未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前項定期會議召開之時間及次數如下:
  (一)臺閩戰綜會報:每年十二月,召開一次。
  (二)地區戰綜會報:每年五月、十一月,各召開一次。
  (三)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每年二月至四月、八月至十月,各
        召開一次。
      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之定期會議得與相對層級之動員會報及
      災害防救會報合併召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修正
  第 14 條
十四、各級戰綜會報應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由召集
      人召集之;召集人未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前項定期會議召開之時間及次數如下:
  (一)台閩戰綜會報:每年十二月,召開一次。
  (二)地區戰綜會報:每年五月、十一月,各召開一次。
  (三)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每年三月至四月、九月至十月,各
        召開一次。
      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之定期會議得與相對層級之動員會報及
      災害防救會報合併召開。

 民國 95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第 15 條
十五、各級戰綜會報應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由召集
      人召集之;召集人未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前項定期會議召開之時間及次數如下:
  (一)台閩戰綜會報:每年十二月,召開一次。
  (二)地區及直轄市戰綜會報:每年五月、十一月,各召開一次。
  (三)縣(市)戰綜會報:每年三月至四月、九月至十月,各召開一次
        。
      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之定期會議得與相對層級之動員會報及
      災害防救會報合併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