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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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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十六、各級戰綜會報於平時之關係為工作協調與業務指導。
      戰時,臺閩戰力綜合協調中心對地區戰力綜合協調中心行作戰管制
      ,地區戰力綜合協調中心對轄內直轄市、縣(市)戰力綜合協調中
      心行作戰管制。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第 16 條
十六、各級戰綜會報於平時之關係為工作協調與業務指導。
      戰時,臺閩戰綜會報對地區戰綜會報行作戰管制,地區戰綜會報對
      轄內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行作戰管制。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修正
  第 16 條
十六、各級戰綜會報於平時之關係為工作協調與業務指導。
      戰時,台閩戰綜會報對地區戰綜會報行作戰管制,地區戰綜會報對
      轄內直轄市、縣(市)戰綜會報行作戰管制。

 民國 95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第 17 條
十七、各級戰綜會報於平時之關係為工作協調與業務指導。
      戰時,台閩戰綜會報對地區戰綜會報行作業管制,地區戰綜會報對
      轄內縣(市)戰綜會報行作戰管制;台北市、高雄市戰綜會報分別
      受北部、南部地區戰綜會報作戰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