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戰綜組織之工作推動,係以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為核心,各級 行政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為後援,作戰區為作戰部隊動員需求與 派遣兵力支援地方之統合單位,地區、縣(市)後備指揮部為政、軍 協調溝通之管道,以凝聚與發揮民、政、軍整體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