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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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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全民戰力綜合協調會報(以下簡稱戰綜會報)區分為:臺閩戰綜會報
    、地區戰綜會報、直轄市及縣(市)戰綜會報三種,分別由全民防衛
    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後備
    服務中心)設置之;無地區後備指揮部者,由所在作戰區(防衛)指
    揮部設置之;其體系表如附件。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第 5 條
五、全民戰力綜合協調會報(以下簡稱戰綜會報)區分為:臺閩戰綜會報
    、地區戰綜會報、直轄市及縣(市)戰綜會報三種,分別由國防部後
    備司令部、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後備服務中心
    )設置之;無地區後備指揮部者,由所在作戰區(防衛)指揮部設置
    之;其體系表如附件。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修正
  第 5 條
五、全民戰力綜合協調會報(以下簡稱戰綜會報)區分為:台閩戰綜會報
    、地區戰綜會報、直轄市及縣(市)戰綜會報三種,分別由國防部後
    備司令部、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後備服務中心
    )設置之;無地區後備指揮部者,由所在作戰區(防衛)指揮部設置
    之;其體系表如附件。

 民國 95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第 5 條
五、全民戰力綜合協調會報(以下簡稱戰綜會報)區分為:台閩戰綜會報
    、地區及直轄市戰綜會報、縣(市)戰綜會報三種,分別由國防部後
    備司令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及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動員
    管理組)設置之;無地區後備指揮部者,由所在作戰區(防衛)指揮
    部設置之;其體系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