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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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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臺閩戰綜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國防部參謀本部參
    謀總長、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指揮官兼任;執行長一人
    ,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參謀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
    召集人就中央相關部、會動員會報執行秘書、各軍種司令部副司令及
    重要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聘兼之;下設秘書組,由國防部全民防
    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指定單位兼任之。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第 6 條
六、臺閩戰綜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國防部參謀本部參
    謀總長、後備司令部司令兼任;執行長一人,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參
    謀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中央相關部、會動員會報執行秘
    書、各軍種司令部副司令及重要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聘兼之;下
    設秘書組,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指定單位兼任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修正
  第 6 條
六、台閩戰綜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國防部參謀本部參
    謀總長、後備司令部司令兼任;執行長一人,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參
    謀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中央相關部、會動員會報執行秘
    書、各軍種司令部副司令及重要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聘兼之;下
    設秘書組,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指定單位兼任之。

 民國 95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第 6 條
六、台閩戰綜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司令、副司令兼任;執行長一人,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參謀長兼任;
    委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中央相關部、會動員會報執行秘書、各軍種
    司令部副司令及重要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聘兼之;下設秘書組,
    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指定單位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