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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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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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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地區戰綜會報編設區分及工作推動之行政區域如下:
(一)臺灣本島:
      1.北部地區(第三作戰區)戰綜會報: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
        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及新竹市等七直轄市、縣(市)。
      2.中部地區(第五作戰區)戰綜會報: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
        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及嘉義市等七直轄市、縣(市)。
      3.南部地區(第四作戰區)戰綜會報: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等
        三直轄市、縣(市)。
      4.東部地區(第二作戰區)戰綜會報:花蓮縣及臺東縣等二縣。
(二)外、離島:
      1.澎湖地區(第一作戰區)戰綜會報:澎湖縣。
      2.金門地區(金門防衛部)戰綜會報:金門縣。
      3.馬祖地區(馬祖防衛部)戰綜會報:連江縣。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第 8 條
八、地區戰綜會報編設區分及工作推動之行政區域如下:
(一)臺灣本島:
      1.北部地區(第三作戰區)戰綜會報: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
        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及新竹市等七縣(市)。
      2.中部地區(第五作戰區)戰綜會報: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
        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及嘉義市等七縣(市)。
      3.南部地區(第四作戰區)戰綜會報: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等
        三縣(市)。
      4.東部地區(第二作戰區)戰綜會報:花蓮縣及臺東縣等二縣。
(二)外、離島:
      1.澎湖地區(第一作戰區)戰綜會報:澎湖縣。
      2.金門地區(金門防衛部)戰綜會報:金門縣。
      3.馬祖地區(馬祖防衛部)戰綜會報:連江縣。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修正
  第 8 條
八、地區戰綜會報編設區分及工作推動之行政區域如下:
(一)台灣本島:
      1.北部地區(第三作戰區)戰綜會報:宜蘭縣、基隆市、台北市、
        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及新竹市等七縣(市)。
      2.中部地區(第五作戰區)戰綜會報:苗栗縣、台中縣、台中市、
        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及嘉義市等八縣(市)。
      3.南部地區(第四作戰區)戰綜會報:台南縣、台南市、高雄市、
        高雄縣及屏東縣等五縣(市)。
      4.東部地區(第二作戰區)戰綜會報:花蓮縣及台東縣等二縣。
(二)外、離島:
      1.澎湖地區(第一作戰區)戰綜會報:澎湖縣。
      2.金門地區(金門防衛部)戰綜會報:金門縣。
      3.馬祖地區(馬祖防衛部)戰綜會報:連江縣。

 民國 95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第 8 條
八、地區及直轄市戰綜會報編設區分及工作推動之行政區域如下:
(一)台灣本島:
      1.北部地區(第三作戰區)戰綜會報:宜蘭縣、基隆市、台北縣、
        桃園縣、新竹縣及新竹市等六縣(市)。
      2.中部地區(第五作戰區)戰綜會報:苗栗縣、台中縣、台中市、
        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及嘉義市等八縣(市)。
      3.南部地區(第四作戰區)戰綜會報:台南縣、台南市、高雄縣及
        屏東縣等四縣(市)。
      4.東部地區(第二作戰區)戰綜會報:花蓮縣及台東縣等二縣。
(二)離、外島:
      1.澎湖地區(第一作戰區)戰綜會報:澎湖縣。
      2.金門地區(金門防衛部)戰綜會報:金門縣。
      3.馬祖地區(馬祖防衛部)戰綜會報:連江縣。
(三)直轄市:
      1.台北市戰綜會報:台北市。
      2.高雄市戰綜會報:高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