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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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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臺灣本島地區戰綜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所在作戰區指揮部指揮官兼
    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所在地區後備指揮部指揮官(東部地區由第二
    作戰區副指揮官)兼任;執行長一人,由所在地區後備指揮部參謀長
    (東部地區由第二作戰區參謀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其
    內部各一級幕僚單位主管、所屬部隊長(含三軍作戰管制單位)及工
    作推動行政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長、議長聘(派)兼之;下設
    秘書組,由所在地區後備指揮部(東部地區由第二作戰區指揮部)指
    定單位兼任之。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第 9 條
九、臺灣本島地區戰綜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所在作戰區指揮部指揮官兼
    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所在地區後備指揮部指揮官(東部地區由第二
    作戰區副指揮官)兼任;執行長一人,由所在地區後備指揮部參謀長
    (東部地區由第二作戰區參謀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其
    內部各一級幕僚單位主管、所屬部隊長(含三軍作戰管制單位)及工
    作推動行政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長、議長聘(派)兼之;下設
    秘書組,由所在地區後備指揮部(東部地區由第二作戰區指揮部)指
    定單位兼任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修正
  第 9 條
九、台灣本島地區戰綜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所在作戰區指揮部指揮官兼
    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所在地區後備指揮部指揮官(東部地區由第二
    作戰區副指揮官)兼任;執行長一人,由所在地區後備指揮部參謀長
    (東部地區由第二作戰區參謀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其
    內部各一級幕僚單位主管、所屬部隊長(含三軍作戰管制單位)及工
    作推動行政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長、議長聘(派)兼之;下設
    秘書組,由所在地區後備指揮部(東部地區由第二作戰區指揮部)指
    定單位(含三軍作戰管制單位)兼任之。

 民國 95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第 9 條
九、台灣本島地區戰綜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所在作戰區指揮部指揮官兼
    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所在地區後備指揮部指揮官(東部地區由第二
    作戰區副指揮官)兼任;執行長一人,由所在地區後備指揮部參謀長
    (東部地區由第二作戰區參謀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其
    內部作戰、後勤主管、所屬部隊長(含三軍作戰管制單位)及工作推
    動行政區域內之縣(市)長、議長聘(派)兼之;下設秘書組,由所
    在地區後備指揮部(東部地區由第二作戰區指揮部)指定單位(含三
    軍作戰管制單位)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