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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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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前條暫停辦理考績之單位及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補辦考績:
一、正在遂行戰鬥任務單位之人員,於戰事告一段落時或依命令行之。
二、失蹤人員於三個月內歸隊時。
三、臨時派遣出國人員返國時。
四、國內、外進修,受訓人員畢業派職時。
五、因其他情形暫停辦理考績者,於原因消滅時。
 民國 93 年 01 月 28 日修正
  第 10 條
前條暫停辦理考績之單位及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補辦考績:
一、正在遂行戰鬥任務單位之人員,於戰事告一段落時或依命令行之。
二、失蹤人員於三個月內歸隊時。
三、臨時派遣出國人員返國時。
四、國內、外進修,受訓人員畢業派職時。
五、因其他情形暫停辦理考績者,於原因消滅時。

 民國 81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第 9 條
前條暫停辦理考績單位之人員及個人,在左列狀況時,應予補辦考績:
一  正在遂行戰鬥任務單位之人員,於戰事告一段落時或依命令行之。
二  失蹤人員於三個月內歸隊時。
三  臨時派遣出國人員返國時。
四  因案停職回任原職或調任其他職務時。
五  國內、外進修,受訓人員於畢業派職時。
六  因其他事故暫停辦理考績者,於原因消滅時。
前項補辦考績,應在次一考績年度三個月以內行之。
漏辦考績之補辦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