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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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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七條所定考績成果之運用,在用於向上培育、晉升、調升、送訓
及勛獎等人事作業時,以考績績等優者為優先。
 民國 93 年 01 月 28 日修正
  第 7 條
本條例第七條所定考績成果之運用,在用於向上培育、晉升、調升、送訓
及勛獎等人事作業時,以考績績等優者為優先。

 民國 81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第 6 條
本條例第七條所定考績成果之運用,在用於向上培育、晉任、調升、送訓
及勛獎等人事作業時,以考績比序及績等優者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