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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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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定考績績等丙上以下者,應經人事評審會綜合考量
受考官是否適服現役等人事狀況,予以調職察看或辦理退伍。核予退伍處
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民國 93 年 01 月 28 日修正
  第 8 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定考績績等丙上以下者,應經人事評審會綜合考量
受考官是否適服現役等人事狀況,予以調職察看或辦理退伍。核予退伍處
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民國 81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第 7 條
本條例第八條所定考績績等丙上以下者,在員額狀況不足時,應予調職察
看,在員額狀況過剩時,得予辦理依額退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