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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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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般規定:
(一)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由本部負責規劃與督導;各司令(指揮)部
      負責督導所屬各級單位辦理執行;本部各一級幕僚單位之協調與配
      合事宜由人次室辦理。
(二)各單位主官應負瞭解所屬官兵參加公餘進修情況及任務管制之責,
      如所屬官兵有違反受訓學校(單位)規定、營外違法(紀)、影響
      部隊任務正常遂行或損害國軍形象、榮譽等情形時,各單位主官應
      主動取消其進修資格,並依相關規定給予處分,不得核准其任何學
      習經費補助。本部將視違失情節檢討各單位主官違失責任。
(三)奉核准參加經勞動部評鑑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訓練場地公餘證照訓
      練人員不得申請退訓,因故請假時,應依各進修學校或訓練單位規
      定辦理。
(四)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已奉准參加公餘進修獲錄取之人員,各權責
      單位應依錄取通知或證明頒布核准就讀命令,並註明就讀校院科系
      ;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後獲錄取或備取之人員則另案發布。
(五)服務於機關單位或上下班制之人員應優先循公餘進修管道取得學位
      。
(六)各級單位所屬官兵申請公餘進修系所與其業、職務有無關聯之認定
      ,由核准進修單位依國軍軍官學、經歷管理作業規定核處,必要時
      ,並得成立公餘進修補助甄審會。其組成、開會方式,比照一般軍
      職調任作業之人事審議會辦理,並得合併召開,於會議結論簽奉所
      屬單位主官核准轉呈複審單位核辦。
(七)申請未經教育部立案之短期班隊訓練或講習者,須經權責單位主官
      核准後,始得以公餘、自費方式前往參加。
(八)參加公餘進修人員不得假藉進修理由,要求各項人事異動或規避職
      務調整、衛哨勤務。
(九)循公餘進修或全時進修管道獲得學位者,不得再申請參加同等或較
      低學位之進修及補助。
(十)循公餘進修管道修業年限期滿未獲得學位或未畢業,並曾領有補助
      者,不得再申請同等或較低學位之補助。
(十一)申請學費或訓練經費補助之人員,以申請時仍具有現役軍人身分
        者為限;當年度退伍人員,則應以退伍前可取得成績單、學位、
        證照等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者為限。
(十二)參與公餘進修人員應恪遵國軍保密工作教則,及學術論文撰寫、
        發表等相關規定,若肇生洩違密及抄襲情事者,依規定核予當事
        人懲處。
(十三)本部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配合各項業務督考時機,查核各
        單位辦理公餘進修相關業務執行狀況。經查核績效優良單位之主
        官(管)及承辦人核予適當獎勵;績效不彰或有錯過呈報時間、
        申補作業審列不實、經主(審)計部門審退等情事之單位,檢討
        主官(管)及承辦人違失責任,如涉刑責依法究辦。
(十四)各司令(指揮)部及本部各聯參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
        執行成效(區分學位、專長及證照培訓三大類;軍官、士官及士
        兵三類人員)呈報本部綜辦(格式範例如附件八)。
(十五)申請公餘進修並領有學習經費補助之人員,未依相關規定於修業
        期限完成學位者,除非個人因素且可歸責於學校或機構之事由外
        ,其當年考績學識欄位應評列乙上績等。
 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修正
  第 10 條
十、一般規定:
(一)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由本部負責規劃與督導;各司令(指揮)部
      負責督導所屬各級單位辦理執行;本部各一級幕僚單位之協調與配
      合事宜由人次室辦理。
(二)各單位主官應負瞭解所屬官兵參加公餘進修情況及任務管制之責,
      如所屬官兵有違反受訓學校(單位)規定、營外違法(紀)、影響
      部隊任務正常遂行或損害國軍形象、榮譽等情形時,各單位主官應
      主動取消其進修資格,並依相關規定給予處分,不得核准其任何學
      習經費補助。本部將視違失情節檢討各單位主官違失責任。
(三)奉核准參加經勞動部評鑑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訓練場地公餘證照訓
      練人員不得申請退訓,因故請假時,應依各進修學校或訓練單位規
      定辦理。
(四)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已奉准參加公餘進修獲錄取之人員,各權責
      單位應依錄取通知或證明頒布核准就讀命令,並註明就讀校院科系
      ;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後獲錄取或備取之人員則另案發布。
(五)服務於機關單位或上下班制之人員應優先循公餘進修管道取得學位
      。
(六)各級單位所屬官兵申請公餘進修系所與其業、職務有無關聯之認定
      ,由核准進修單位依國軍軍官學、經歷管理作業規定核處,必要時
      ,並得成立公餘進修補助甄審會。其組成、開會方式,比照一般軍
      職調任作業之人事審議會辦理,並得合併召開,於會議結論簽奉所
      屬單位主官核准轉呈複審單位核辦。
(七)申請未經教育部立案之短期班隊訓練或講習者,須經權責單位主官
      核准後,始得以公餘、自費方式前往參加。
(八)參加公餘進修人員不得假藉進修理由,要求各項人事異動或規避職
      務調整、衛哨勤務。
(九)循公餘進修或全時進修管道獲得學位者,不得再申請參加同等或較
      低學位之進修及補助。
(十)循公餘進修管道修業年限期滿未獲得學位或未畢業,並曾領有補助
      者,不得再申請同等或較低學位之補助。
(十一)申請學費或訓練經費補助之人員,以申請時仍具有現役軍人身分
        者為限;當年度退伍人員,則應以退伍前可取得成績單、學位、
        證照等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者為限。
(十二)參與公餘進修人員應恪遵國軍保密工作教則,及學術論文撰寫、
        發表等相關規定,若肇生洩違密及抄襲情事者,依規定核予當事
        人懲處。
(十三)本部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配合各項業務督考時機,查核各
        單位辦理公餘進修相關業務執行狀況。經查核績效優良單位之主
        官(管)及承辦人核予適當獎勵;績效不彰或有錯過呈報時間、
        申補作業審列不實、經主(審)計部門審退等情事之單位,檢討
        主官(管)及承辦人違失責任,如涉刑責依法究辦。
(十四)各司令(指揮)部及本部各聯參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
        執行成效(區分學位、專長及證照培訓三大類;軍官、士官及士
        兵三類人員)呈報本部綜辦(格式範例如附件八)。
(十五)申請公餘進修並領有學習經費補助之人員,未依相關規定於修業
        期限完成學位者,除非個人因素且可歸責於學校或機構之事由外
        ,其當年考績學識欄位應評列乙上績等。

 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第 8 條
八、一般規定:
(一)全案由本部負責規劃與督導;各司令(指揮)部負責督導所屬執行
      事宜;本部各一級幕僚單位之協調與配合事宜由人次室辦理。
(二)各單位主官應負瞭解所屬參加公餘進修情況及任務管制之責,若違
      反受訓學校(單位)各項規定、營外違法(紀)、影響部隊任務正
      常遂行、有損國軍形象、榮譽者,各單位主官應主動取消其進修資
      格,並依相關規定給予處分,不得申請任何補助。另本部將視違失
      情節檢討各單位主官督導責任。
(三)奉核准參加經勞動部評鑑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公餘證照訓練人員不
      得申請退訓,因故請假,應依各進修學校(訓練單位)規定辦理。
(四)參加本案各項進修或訓練之人員,均須先經所隸單位主官核准後,
      始得報名參加該班次入學甄試及進修。有關核准權責及流程規範如
      下:
      1.中校級以下軍官、士官、士兵:由上校或少將級單位主官核准。
      2.上校級軍官:由中將級單位主官核准。
      3.少將級軍官:司令(指揮)部由司令(指揮官)核准;部本部與
        所屬政戰局、軍備局、主計局及軍醫局由副部長核准;參謀本部
        由副總長以上軍官核准。
      4.中將級軍官:由部長核准。
      5.申請參加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作業流程如(附件三)、申請表
        格式範例(如附件四)。
      6.各單位應依組織編階、編組特性等因素,參考核准權責、申請作
        業流程等,策訂單位申請核定權責劃分及流程,以為單位、個人
        公餘進修作業依據。
      7.申請報名參加民間校院班次入學甄試,不限單一校院系所,但須
        於申請表詳註申請甄試班次(系所)。
      8.已奉准參加公餘進修獲錄取之人員,授權由各權責單位於每年七
        月三十一日前,依錄取通知(證明)統一發布核准就讀命令(註
        明就讀校院科系);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後獲錄取(或備取)人員
        另案發布。
      9.如因個人職務調整,應依新任單位申請作業程序,並檢附原核准
        文令,經新任單位之主官核准後始得繼續參與學習進修。
(五)進修資格限制如下:
      1.國軍戰鬥、戰鬥勤務及技勤部隊連級(含)以上單位(含比照)
        正、副主官、政戰主管人員,欲參與公餘進修者,應簽奉單位主
        官核准並明定公餘進修期間代理人後始得參與。前開管制作業規
        範由各司令(指揮)部、各直屬、聯參單位依其部隊任務特性、
        戰訓任務(戰備值勤輪值)實需及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前提下自
        行律定,並於簽奉主官核定後核布實施。
      2.進修人員,應完成本職學能(鑑測)或專業技能檢定通過後,始
        得參與,相關實施方式由各司令(指揮)部、直屬、聯參單位依
        任務特性規劃辦理。
      3.為引導國軍官兵循序完成官科專長及進修教育,以完備任職軍事
        職能,幹部以完成軍(兵)種進修教育為優先,各單位應規劃管
        制尉級軍官優先送訓正規班、士官優先送訓士官高級班,若未具
        備上開軍事學資欲參與公餘進修者,應由所屬單位主管依其個人
        職、業務執行依權責考核,並經單位主官核准後,始得參加公餘
        進修。
      4.在軍事教育訓練班次受訓者,一律不得參與公餘進修。
      5.經核准參加公餘進修,並接受學位補助者,不得報名同等(或較
        低)學位全時進修。
      6.服務於機關單位(上下班制)人員優先循公餘進修管道取得學位
        ;服務於部隊單位(未便公餘進修)者,經所隸單位主官核准,
        並符合該職務相關任期及經管規定,可依本部「國軍軍官士官全
        時進修實施規定」報考各全時進修班次。
(六)學費核補原則:
      1.各單位申請公餘進修者,本部以補助單位現有志願役員額百分之
        十為原則,若確有進修實需者,得以專案呈請本部同意由其他單
        位公餘進修員額予以流用支應。
      2.補助順序以外、離島部隊優先、本島部隊次之、本島機關學校再
        次之。
      3.核補額度以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為限,實際補助額
        度,依國軍該年度預算狀況,於年度結束後以本部教育訓練(
        1201)業務費賸餘款,以等比例核減方式核補。
      4.公餘進修系所與職務有關、無關之認定,由核准進修單位依國軍
        軍官學、經歷管理作業規定-附件四民間學資對照表本於權責核
        處,並得成立公餘進修補助甄審會。其組成、開會方式,比照一
        般軍職調任作業所定人事審議會辦理,必要時得合併召開,於達
        成具體結論後,簽奉所隸單位主官核准轉呈複審單位核辦。
(七)未經教育部立案之短期班隊訓練或講習,須經權責單位主官核准後
      ,始得以公餘、自費方式前往參加。
(八)參加公餘進修人員不得藉進修理由,要求各項人事異動或規避職務
      調整、衛哨勤務。
(九)循公餘進修或全時進修管道獲得學位者,不得再申請參與同等(或
      較低)學位進修補助。
(十)循公餘進修管道修滿修業年限未畢業(獲得學位),並曾領有補助
      者,不得再申請同等(或較低)學位之補助。
(十一)參與公餘進修人員,每次申請以補助乙項學位或乙項證照為限。
(十二)申請學費或訓練經費補助之當事人,向呈報單位提出申請時,以
        仍具有現役軍人身分者為限,若於當年度退伍,其於退伍前取得
        成績單、學位、證照等證明文件應於退伍前提出申請,始可辦理
        。
(十三)各單位申請學費補助審查:
        1.各司令(指揮)部、本部直屬業務機關(政戰局、軍備局、主
          計局、軍醫局)、直屬學校(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中正預
          校)、參謀本部直屬機構、部隊(防空飛彈指揮部、軍事情報
          局、電訊發展室、資電作戰指揮部)自行辦理補助初、複審作
          業。
        2.中央單位(含部本部、直屬勤務部隊等)自行辦理初審,由本
          部辦理複審。
        3.本部於彙整各單位申補資料後,應就各單位所報申補資料實施
          綜合審查,綜合審查作業方式及重點,由本部配合年度預算額
          度另訂之。
        4.申請學費補助人員,經費核補後發覺實際獲補額度與應核補額
          度不符者,應循行政體系逐級申請澄覆,如經查核確有差、漏
          款情事,且經申補單位檢討其責任非為申補個人應承擔者,申
          補單位應檢附作業檢討報告及疏失人員懲處人令影本(申誡乙
          次以上),專案呈報本部核定後,始得辦理補發,惟追補作業
          以一年為限。
(十四)公餘進修經費預算編製及補助撥補作業要求:
        1.各權責單位應配合本部年度概(預)算編製作業期程,於每年
          度二月底前預提下年度公餘進修經費需求額度(含學位、證照
          補助、專長培訓班),並呈報本部,俾利代編納入次年度教育
          行政預算匡列額度。
        2.各司令(指揮)部於年度前三個月依各單位教學點、證照培訓
          、專長培訓等作業需求,彙製工作計畫及開班教育流路等資料
          呈報本部審核。
        3.各授權自行審查單位於每年度四月、九月底前彙製所屬申請補
          助學費補助預算工作計畫及申請補助名冊經單位主官及主計軍
          官簽章後,呈報本部辦理預算申補。
        4.各單位公餘進修所需預算,經本部人次室會簽主計局審查同意
          ,呈報權責單位長官核定後辦理預算分配,各單位應依規定辦
          理預算支用結報事宜。
        5.申請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經費補助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五)
          、補助申請單格式範例(如附件六)、補助人員名冊格式範例
          (如附件七)。
(十五)如因職務調整致新職務專長與原奉核進修課程產生「有關或無關
        」認定差異者,由新任職之初、複審單位及單位主官依新任職、
        業務需求於其到職重新申請參加公餘進修時,基於維護個人權益
        從寬認定之。
(十六)參與公餘進修人員,應恪遵國軍保密工作教則有關個人保密、高
        司幕僚人員保密特別守則及學術論文撰寫及發表等相關保密注意
        事項,若肇生洩違密情事者,除依規定核予懲處外,並將檢討相
        關主官(管)同意進修之附帶責任。
(十七)本部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配合督考時機查證各單位執行狀
        況,除對辦理績效優劣單位主官(管)及承辦人給予適當獎懲外
        ,有錯過呈報時間、申補作業審列不實(含多報或少報),經主
        、審計部門審退者,本部將檢討單位主官(管)、承辦人作業疏
        失責任並依規定核予懲處,如涉刑責依法究辦。
(十八)各司令(指揮)部(含聯參單位)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執行
        成效(區分學位、專長及證照培訓三大類;軍官、士官及士兵三
        類人員)呈報本部(格式範例如附件八)。
(十九)修讀學位並領有補助人員,如未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或高級中
        學法修業期限完成學位者(非個人因素且可歸責於學校或機構者
        除外),其當年考績學識欄位評列乙上。

 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第 8 條
八、一般規定:
(一)全案由本部負責規劃與督導;各司令(指揮)部負責督導所屬執行
      事宜;本部各一級幕僚單位之協調與配合事宜由人次室辦理。
(二)各單位主官應負瞭解所屬參加公餘進修情況及任務管制之責,若違
      反受訓學校(單位)各項規定、營外違法(紀)、影響部隊任務正
      常遂行、有損國軍形象、榮譽者,各單位主官應主動取消其進修資
      格,並依相關規定給予處分,不得申請任何補助。另本部將視違失
      情節檢討各單位主官督導責任。
(三)奉核准參加經勞動部評鑑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公餘證照訓練人員不
      得申請退訓,因故請假,應依各進修學校(訓練單位)規定辦理。
(四)參加本案各項進修或訓練之人員,均須先經所隸單位主官核准後,
      始得報名參加該班次入學甄試及進修。有關核准權責及流程規範如
      下:
      1.中校級以下軍官、士官、士兵:由上校或少將級單位主官核准。
      2.上校級軍官:由中將級單位主官核准。
      3.少將級軍官:司令(指揮)部由司令(指揮官)核准;部本部與
        所屬政戰局、軍備局、主計局及軍醫局由副部長核准;參謀本部
        由副總長以上軍官核准。
      4.中將級軍官:由部長核准。
      5.申請參加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作業流程如(附件三)、申請表
        格式範例(如附件四)。
      6.各單位應依組織編階、編組特性等因素,參考核准權責、申請作
        業流程等,策訂單位申請核定權責劃分及流程,以為單位、個人
        公餘進修作業依據。
      7.申請報名參加民間校院班次入學甄試,不限單一校院系所,但須
        於申請表詳註申請甄試班次(系所)。
      8.已奉准參加公餘進修獲錄取之人員,授權由各權責單位於每年七
        月三十一日前,依錄取通知(證明)統一發布核准就讀命令(註
        明就讀校院科系);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後獲錄取(或備取)人員
        另案發布。
      9.如因個人職務調整,應依新任單位申請作業程序,並檢附原核准
        文令,經新任單位之主官核准後始得繼續參與學習進修。
(五)進修資格限制如下:
      1.國軍戰鬥、戰鬥勤務及技勤部隊連級(含)以上單位(含比照)
        正、副主官、政戰主管人員,欲參與公餘進修者,應簽奉單位主
        官核准並明定公餘進修期間代理人後始得參與。前開管制作業規
        範由各司令(指揮)部、各直屬、聯參單位依其部隊任務特性、
        戰訓任務(戰備值勤輪值)實需及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前提下自
        行律定,並於簽奉主官核定後核布實施。
      2.進修人員,應完成本職學能(鑑測)或專業技能檢定通過後,始
        得參與,相關實施方式由各司令(指揮)部、直屬、聯參單位依
        任務特性規劃辦理。
      3.為引導國軍官兵循序完成官科專長及進修教育,以完備任職軍事
        職能,幹部以完成軍(兵)種進修教育為優先,各單位應規劃管
        制尉級軍官優先送訓正規班、士官優先送訓士官高級班,若未具
        備上開軍事學資欲參與公餘進修者,應由所屬單位主管依其個人
        職、業務執行依權責考核,並經單位主官核准後,始得參加公餘
        進修。
      4.在軍事教育訓練班次受訓者,一律不得參與公餘進修。
      5.經核准參加公餘進修,並接受學位補助者,不得報名同等(或較
        低)學位全時進修。
      6.服務於機關單位(上下班制)人員優先循公餘進修管道取得學位
        ;服務於部隊單位(未便公餘進修)者,經所隸單位主官核准,
        並符合該職務相關任期及經管規定,可依本部「國軍軍官士官全
        時進修實施規定」報考各全時進修班次。
(六)學費核補原則:
      1.各單位申請公餘進修者,本部以補助單位現有志願役員額百分之
        十為原則,若確有進修實需者,得以專案呈請本部同意由其他單
        位公餘進修員額予以流用支應。
      2.補助順序:
     (1)地區:外、離島部隊優先、本島部隊次之、本島機關學校再次
          之。
     (2)階級:志願役士兵優先、士官次之、軍官再次之。
      3.核補額度以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為限,實際補助額
        度,依國軍該年度預算狀況,於年度結束後以本部教育訓練(
        1201)業務費賸餘款,以等比例核減方式核補。
      4.公餘進修系所與職務有關、無關之認定,由核准進修單位依國軍
        軍官學、經歷管理作業規定-附件四民間學資對照表本於權責核
        處,並得成立公餘進修補助甄審會。其組成、開會方式,比照一
        般軍職調任作業所定人事審議會辦理,必要時得合併召開,於達
        成具體結論後,簽奉所隸單位主官核准轉呈複審單位核辦。
(七)未經教育部立案之短期班隊訓練或講習,須經權責單位主官核准後
      ,始得以公餘、自費方式前往參加。
(八)參加公餘進修人員不得藉進修理由,要求各項人事異動或規避職務
      調整。
(九)循公餘進修或全時進修管道獲得學位者,不得再申請參與同等(或
      較低)學位進修補助。
(十)循公餘進修管道修滿修業年限未畢業(獲得學位),並曾領有補助
      者,不得再申請同等(或較低)學位之補助。
(十一)參與公餘進修人員,每次申請以補助乙項學位或乙項證照為限。
(十二)申請學費或訓練經費補助之當事人,向呈報單位提出申請時,以
        仍具有現役軍人身分者為限,若於當年度退伍,其於退伍前取得
        成績單、學位、證照等證明文件應於退伍前提出申請,始可辦理
        。
(十三)各單位申請學費補助審查:
        1.各司令(指揮)部、本部直屬業務機關(政戰局、軍備局、主
          計局、軍醫局)、直屬學校(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中正預
          校)、參謀本部直屬機構、部隊(防空飛彈指揮部、軍事情報
          局、電訊發展室、資電作戰指揮部)自行辦理補助初、複審作
          業。
        2.中央單位(含部本部、直屬勤務部隊等)自行辦理初審,由本
          部辦理複審。
        3.本部於彙整各單位申補資料後,應就各單位所報申補資料實施
          綜合審查,綜合審查作業方式及重點,由本部配合年度預算額
          度另訂之。
        4.申請學費補助人員,經費核補後發覺實際獲補額度與應核補額
          度不符者,應循行政體系逐級申請澄覆,如經查核確有差、漏
          款情事,且經申補單位檢討其責任非為申補個人應承擔者,申
          補單位應檢附作業檢討報告及疏失人員懲處人令影本,專案呈
          報本部核定後,始得辦理補發,惟追補作業以一年為限。
(十四)公餘進修經費預算編製及補助撥補作業要求:
        1.各權責單位應配合本部年度概(預)算編製作業期程,於每年
          度二月底前預提下年度公餘進修經費需求額度(含學位、證照
          補助、專長培訓班),並呈報本部,俾利代編納入次年度教育
          行政預算匡列額度。
        2.各司令(指揮)部於年度前三個月依各單位教學點、證照培訓
          、專長培訓等作業需求,彙製工作計畫及開班教育流路等資料
          呈報本部審核。
        3.各授權自行審查單位於每年度四月、十月底前彙製所屬申請補
          助學費補助預算工作計畫及申請補助名冊經單位主官及主計軍
          官簽章後,呈報本部辦理預算申補。
        4.各單位公餘進修所需預算,經本部人次室會簽主計局審查同意
          ,呈報權責單位長官核定後辦理預算分配,各單位應依規定辦
          理預算支用結報事宜。
        5.申請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經費補助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五)
          、補助申請單格式範例(如附件六)、補助人員名冊格式範例
          (如附件七)。
(十五)如因職務調整致新職務專長與原奉核進修課程產生「有關或無關
        」認定差異者,由新任職之初、複審單位及單位主官依新任職、
        業務需求於其到職重新申請參加公餘進修時,基於維護個人權益
        從寬認定之。
(十六)參與公餘進修人員,應恪遵國軍保密工作教則有關個人保密、高
        司幕僚人員保密特別守則及學術論文撰寫及發表等相關保密注意
        事項,若肇生洩違密情事者,除依規定核予懲處外,並將檢討相
        關主官(管)同意進修之附帶責任。
(十七)本部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配合督考時機查證各單位執行狀
        況,除對辦理績效優劣單位主官(管)及承辦人給予適當獎懲外
        ,有錯過呈報時間、申補作業審列不實(含多報或少報),經主
        、審計部門審退者,本部將檢討單位主官(管)、承辦人作業疏
        失責任並依規定核予懲處,如涉刑責依法究辦。
(十八)各司令(指揮)部(含聯參單位)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執行
        成效(區分學位、專長及證照培訓三大類;軍官、士官及士兵三
        類人員)呈報本部(格式範例如附件八)。
(十九)修讀學位並領有補助人員,如未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或高級中
        學法修業期限完成學位者(非個人因素且可歸責於學校或機構者
        除外),其當年考績學識欄位評列乙上。

 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第 8 條
八、一般規定:
(一)全案由本部人次室負責規劃與督導;各司令(指揮)部負責督導所
      屬執行事宜;本部各一級幕僚單位之協調與配合事宜由人次室辦理
      。
(二)各單位主官應負瞭解所屬參加公餘進修情況及任務管制之責,若違
      反受訓學校(單位)各項規定、營外違法(紀)、影響部隊任務正
      常遂行、有損國軍形象、榮譽者,各單位主官應主動取消其進修資
      格,並依相關規定給予處分,不得申請任何補助。另本部將視違失
      情節檢討各單位主官督導責任。
(三)奉核准參加經勞委會評鑑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公餘證照訓練人員不
      得申請退訓,因故請假,應依各進修學校(訓練單位)規定辦理。
(四)參加本案各項進修或訓練之人員,均須先經所隸單位主官核准後,
      始得報名參加該班次入學甄試及進修。有關核准權責及流程規範如
      下:
      1.中校級以下軍官、士官、士兵:由上校或少將級單位主官核准。
      2.上校級軍官:由中將級單位主官核准。
      3.少將級軍官:司令(指揮)部由司令(指揮官)核准;部本部與
        所屬政戰局、軍備局、主計局及軍醫局由副部長核准;參謀本部
        由副總長以上軍官核准。
      4.中將級軍官:由部長核准。
      5.申請參加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作業流程如(附件三)、申請表
        格式範例(如附件四)。
      6.各單位應依組織編階、編組特性等因素,參考核准權責、申請作
        業流程等,策訂單位申請核定權責劃分及流程,以為單位、個人
        公餘進修作業依據。
      7.申請報名參加民間校院班次入學甄試,不限單一校院系所,但須
        於申請表詳註申請甄試班次(系所)。
      8.已奉准參加公餘進修獲錄取之人員,授權由各權責單位於每年七
        月三十一日前,依錄取通知(證明)統一發布核准就讀命令(註
        明就讀校院科系);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後獲錄取(或備取)人員
        另案發布。
      9.如因個人職務調整,應依新任單位申請作業程序,並檢附原核准
        文令,經新任單位之主官核准後始得繼續參與學習進修。
(五)進修資格限制如下:
      1.國軍戰鬥、戰鬥勤務及技勤部隊連級(含)以上單位(含比照)
        正、副主官、政戰主管人員,欲參與公餘進修者,應簽奉單位主
        官核准並明定公餘進修期間代理人後始得參與。前開管制作業規
        範由各司令(指揮)部、各直屬、聯參單位依其部隊任務特性、
        戰訓任務(戰備值勤輪值)實需及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前提下自
        行律定,並於簽奉主官核定後核布實施。
      2.進修人員,應完成「本職學能(鑑測)」或「專業技能檢定」通
        過後,始得參與,相關實施方式由各司令(指揮)部、直屬、聯
        參單位依任務特性規劃辦理。
      3.為引導國軍官兵循序完成官科專長及進修教育,以完備任職軍事
        職能,幹部以完成軍(兵)種進修教育為優先,各單位應規劃管
        制尉級軍官優先送訓正規班、士官優先送訓士官高級班,若未具
        備上開軍事學資欲參與公餘進修者,應由所屬單位主管依其個人
        職、業務執行依權責考核,並經單位主官核准後,始得參加公餘
        進修。
      4.在軍事教育訓練班次受訓者,一律不得參與公餘進修。
      5.經核准參加公餘進修,並接受學位補助者,不得報名同等(或較
        低)學位全時進修。
      6.服務於機關單位(上下班制)人員優先循公餘進修管道取得學位
        ;服務於部隊單位(未便公餘進修)者,經所隸單位主官核准,
        並符合該職務相關任期及經管規定,可依本部「國軍軍官士官全
        時進修實施規定」報考各全時進修班次。
(六)學費核補原則:
      1.各單位申請「公餘進修」者,本部以補助單位現有「志願役」員
        額百分之十為原則,若確有進修實需者,得以專案呈請本部同意
        由其他單位公餘進修員額予以流用支應。
      2.補助順序,以低階人員為優先。(志願役士兵優先、士官次之、
        軍官最後)
      3.核補額度以「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為限」,實際補
        助額度,依國軍該年度預算狀況,於年度結束後以本部「教育訓
        練」(1201)業務費賸餘款,以等比例核減方式核補。
      4.公餘進修系所與職務有關、無關之認定,由核准進修單位本於權
        責核處,並得成立公餘進修補助甄審會。其組成、開會方式,比
        照一般軍職調任作業所定人事審議會辦理,必要時得合併召開,
        於達成具體結論後,簽奉所隸單位主官核准轉呈複審單位核辦。
(七)未經教育部立案之短期班隊訓練或講習,須經權責單位主官核准後
      ,始得以「公餘、自費」方式前往參加。
(八)參加公餘進修人員不得藉進修理由,要求各項人事異動或規避職務
      調整。
(九)循「公餘進修」或「全時進修」管道獲得學位者,不得再申請參與
      同等(或較低)學位進修補助。
(十)循公餘進修管道修滿修業年限未畢業(獲得學位),並曾領有補助
      者,不得再申請同等(或較低)學位之補助。
(十一)參與公餘進修人員,每次申請以補助乙項學位或乙項證照為限。
(十二)申請學費或訓練經費補助之當事人,向呈報單位提出申請時,以
        仍具有現役軍人身分者為限,若於當年度退伍,其於退伍前取得
        成績單、學位、證照等證明文件應於退伍前提出申請,始可辦理
        。
(十三)各單位申請學費補助審查:
        1.各司令(指揮)部、本部直屬業務機關(政戰局、軍備局、主
          計局、軍醫局)、直屬學校(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中正預
          校)、參謀本部直屬機構、部隊(防空飛彈指揮部、軍事情報
          局、電訊發展室、資電作戰指揮部)自行辦理補助初、複審作
          業。
        2.中央單位(含部本部、直屬勤務部隊等)自行辦理初審,由本
          部(人次室)辦理複審。
        3.本部(人次室)於彙整各單位申補資料後,應就各單位所報申
          補資料實施綜合審查,綜合審查作業方式及重點,由本部(人
          次室)配合年度預算額度另訂之。
        4.申請學費補助人員,經費核補後發覺實際獲補額度與應核補額
          度不符者,應循行政體系逐級申請澄覆,如經查核確有差、漏
          款情事,且經申補單位檢討其責任非為申補個人應承擔者,申
          補單位應檢附作業檢討報告及疏失人員懲處人令影本,專案呈
          報本部核定後,始得辦理補發,惟追補作業以一年為限。
(十四)公餘進修經費預算編製及補助撥補作業要求:
        1.各權責單位應配合本部年度概(預)算編製作業期程,於每年
          度二月底前預提下年度公餘進修經費需求額度(含學位、證照
          補助、專長培訓班),並呈報本部(人次室),俾利代編納入
          次年度「教育行政」預算匡列額度。
        2.各司令(指揮)部於年度前三個月依各單位「教學點」、「證
          照培訓」、「專長培訓」等作業需求,彙製工作計畫及開班教
          育流路等資料呈報本部審核。
        3.各授權自行審查單位於每年度三月、六月、九月、十一月底前
          彙製所屬申請補助學費補助預算工作計畫及申請補助名冊經單
          位主官及主計軍官簽章後,呈報本部辦理預算申補。
        4.各單位公餘進修所需預算,經本部人次室會簽主計局審查同意
          ,呈報權責單位長官核定後辦理預算分配,各單位應依規定辦
          理預算支用結報事宜。
        5.申請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經費補助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五)
          、補助申請單格式範例(如附件六)、補助人員名冊格式範例
          (如附件七)。
(十五)如因職務調整致新職務專長與原奉核進修課程產生「有關或無關
        」認定差異者,由新任職之初、複審單位及單位主官依新任職、
        業務需求於其到職重新申請參加公餘進修時,基於維護個人權益
        從寬認定之。
(十六)參與公餘進修人員,應恪遵「國軍保密工作教則」有關「個人保
        密」、「高司幕僚人員保密特別守則」及「學術論文撰寫及發表
        」等相關保密注意事項,若肇生洩違密情事者,除依規定核予懲
        處外,並將檢討相關主官(管)同意進修之附帶責任。
(十七)本部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配合督考時機查證各單位執行狀
        況,除對辦理績效優劣單位主官(管)及承辦人給予適當獎懲外
        ,有錯過呈報時間、申補作業審列不實(含多報或少報),經主
        、審計部門審退者,本部將檢討單位主官(管)、承辦人作業疏
        失責任並依規定核予懲處,如涉刑責依法究辦。
(十八)各司令(指揮)部(含聯參單位)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執行
        成效(區分「學位」、「專長」及「證照」培訓三大類;「軍官
        」、「士官」及「士兵」三類人員)呈報本部(格式範例如附件
        八)。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第 8 條
八、一般規定:
(一)全案由本部人力司負責規劃與督導;各司令部負責督導所屬執行事
      宜;本部各一級幕僚單位之協調與配合事宜由人力司辦理。
(二)各單位主官應負瞭解所屬參加公餘進修情況及任務管制之責,若違
      反受訓學校(單位)各項規定、營外違法(紀)、影響部隊任務正
      常遂行、有損國軍形象、榮譽者,各單位主官應主動取消其進修資
      格,並依相關規定給予處分,不得申請任何補助。另本部將視違失
      情節檢討各單位主官督導責任。
(三)奉核准參加經勞委會評鑑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公餘證照訓練人員不
      得申請退訓,因故請假,應依各進修學校(訓練單位)規定辦理。
(四)參加本案各項進修或訓練之人員,均須先經所隸單位主官核准後,
      始得報名參加該班次入學甄試及進修。有關核准權責及流程規範如
      下:
      1.中校級以下軍官、士官、士兵:由上校或少將級單位主官核准。
      2.上校級軍官:由中將級單位主官核准。
      3.少將級軍官:司令部由司令核准;部本部與所屬總政戰局、軍備
        局、主計局及軍醫局由副部長核准;參謀本部由副總長以上軍官
        核准。
      4.中將級軍官:由部長核准。
      5.申請參加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作業流程如(附件三)、申請表
        格式範例(如附件四)。
      6.各單位應依組織編階、編組特性等因素,參考核准權責、申請作
        業流程等,策訂單位申請核定權責劃分及流程,以為單位、個人
        公餘進修作業依據。
      7.申請報名參加民間校院班次入學甄試,不限單一校院系所,但須
        於申請表詳註申請甄試班次(系所)。
      8.已奉准參加公餘進修獲錄取之人員,授權由各權責單位於每年七
        月三十一日前,依錄取通知(證明)統一發布核准就讀命令(註
        明就讀校院科系);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後獲錄取(或備取)人員
        另案發布。
      9.如因個人職務調整,應依新任單位申請作業程序,並檢附原核准
        文令,經新任單位之主官核准後始得繼續參與學習進修。
(五)進修資格限制如下:
      1.國軍戰鬥、戰鬥勤務及技勤部隊連級(含)以上單位(含比照)
        正、副主官、政戰主管人員,欲參與公餘進修者,應簽奉單位主
        官核准並明定公餘進修期間代理人後始得參與。前開管制作業規
        範由各司令部、各直屬、聯參單位依其部隊任務特性、戰訓任務
        (戰備值勤輪值)實需及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前提下自行律定,
        並於簽奉主官核定後核布實施。
      2.進修人員,應完成「本職學能(鑑測)」或「專業技能檢定」通
        過後,始得參與,相關實施方式由各司令部、直屬、聯參單位依
        任務特性規劃辦理。
      3.為引導國軍官兵循序完成官科專長及進修教育,以完備任職軍事
        職能,幹部以完成軍(兵)種進修教育為優先,各單位應規劃管
        制尉級軍官優先送訓正規班、士官優先送訓士官高級班,若未具
        備上開軍事學資欲參與公餘進修者,應由所屬單位主管依其個人
        職、業務執行依權責考核,並經單位主官核准後,始得參加公餘
        進修。
      4.在軍事教育訓練班次受訓者,一律不得參與公餘進修。
      5.經核准參加公餘進修,並接受學位補助者,不得報名同等(或較
        低)學位全時進修。
      6.服務於機關單位(上下班制)人員優先循公餘進修管道取得學位
        ;服務於部隊單位(未便公餘進修)者,經所隸單位主官核准,
        並符合該職務相關任期及經管規定,可依本部「國軍軍官士官全
        時進修實施規定」報考各全時進修班次。
(六)學費核補原則:
      1.各單位申請「公餘進修」者,本部以補助單位現有「志願役」員
        額百分之十為原則,若確有進修實需者,得以專案呈請本部同意
        由其他單位公餘進修員額予以流用支應。
      2.補助順序,以低階人員為優先。(志願役士兵優先、士官次之、
        軍官最後)
      3.核補額度以「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為限」,實際補
        助額度,依國軍該年度預算狀況,於年度結束後以本部「教育訓
        練」(1201)業務費賸餘款,以等比例核減方式核補。
      4.公餘進修系所與職務有關、無關之認定,由核准進修單位本於權
        責核處,並得成立公餘進修補助甄審會。其組成、開會方式,比
        照一般軍職調任作業所定人事審議會辦理,必要時得合併召開,
        於達成具體結論後,簽奉所隸單位主官核准轉呈複審單位核辦。
(七)未經教育部立案之短期班隊訓練或講習,須經權責單位主官核准後
      ,始得以「公餘、自費」方式前往參加。
(八)參加公餘進修人員不得藉進修理由,要求各項人事異動或規避職務
      調整。
(九)循「公餘進修」或「全時進修」管道獲得學位者,不得再申請參與
      同等(或較低)學位進修補助。
(十)循公餘進修管道修滿修業年限未畢業(獲得學位),並曾領有補助
      者,不得再申請同等(或較低)學位之補助。
(十一)參與公餘進修人員,每次申請以補助乙項學位或乙項證照為限。
(十二)申請學費或訓練經費補助之當事人,向呈報單位提出申請時,以
        仍具有現役軍人身分者為限,若於當年度退伍,其於退伍前取得
        成績單、學位、證照等證明文件應於退伍前提出申請,始可辦理
        。
(十三)各單位申請學費補助審查:
        1.各司令部、本部直屬業務機關(總政戰局、軍備局、主計局、
          軍醫局)、直屬學校(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中正預校)、
          參謀本部直屬機構、部隊(防空飛彈指揮部、軍事情報局、電
          訊發展室、資電作戰指揮部)自行辦理補助初、複審作業。
        2.中央單位(含部本部、直屬勤務部隊等)自行辦理初審,由本
          部(人力司)辦理複審。
        3.本部(人力司)於彙整各單位申補資料後,應就各單位所報申
          補資料實施綜合審查,綜合審查作業方式及重點,由本部(人
          力司)配合年度預算額度另訂之。
        4.申請學費補助人員,經費核補後發覺實際獲補額度與應核補額
          度不符者,應循行政體系逐級申請澄覆,如經查核確有差、漏
          款情事,且經申補單位檢討其責任非為申補個人應承擔者,申
          補單位應檢附作業檢討報告及疏失人員懲處人令影本,專案呈
          報本部核定後,始得辦理補發,惟追補作業以一年為限。
(十四)公餘進修經費預算編製及補助撥補作業要求:
        1.各權責單位應配合本部年度概(預)算編製作業期程,於每年
          度二月底前預提下年度公餘進修經費需求額度(含學位、證照
          補助、專長培訓班),並呈報本部(人力司),俾利代編納入
          次年度「教育行政」預算匡列額度。
        2.各司令部於年度前三個月依各單位「教學點」、「證照培訓」
          、「專長培訓」等作業需求,彙製工作計畫及開班教育流路等
          資料呈報本部審核。
        3.各授權自行審查單位於每年度三月、六月、九月、十一月底前
          彙製所屬申請補助學費補助預算工作計畫及申請補助名冊經單
          位主官及主計軍官簽章後,呈報本部辦理預算申補。
        4.各單位公餘進修所需預算,經本部人力司會簽主計局審查同意
          ,呈報權責單位長官核定後辦理預算分配,各單位應依規定辦
          理預算支用結報事宜。
        5.申請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經費補助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五)
          、補助申請單格式範例(如附件六)、補助人員名冊格式範例
          (如附件七)。
(十五)如因職務調整致新職務專長與原奉核進修課程產生「有關或無關
        」認定差異者,由新任職之初、複審單位及單位主官依新任職、
        業務需求於其到職重新申請參加公餘進修時,基於維護個人權益
        從寬認定之。
(十六)參與公餘進修人員,應恪遵「國軍保密工作教則」有關「個人保
        密」、「高司幕僚人員保密特別守則」及「學術論文撰寫及發表
        」等相關保密注意事項,若肇生洩違密情事者,除依規定核予懲
        處外,並將檢討相關主官(管)同意進修之附帶責任。
(十七)本部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配合督考時機查證各單位執行狀
        況,除對辦理績效優劣單位主官(管)及承辦人給予適當獎懲外
        ,有錯過呈報時間、申補作業審列不實(含多報或少報),經主
        、審計部門審退者,本部將檢討單位主官(管)、承辦人作業疏
        失責任並依規定核予懲處,如涉刑責依法究辦。
(十八)各司令部(含聯參單位)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執行成效(區
        分「學位」、「專長」及「證照」培訓三大類;「軍官」、「士
        官」及「士兵」三類人員)呈報本部(格式範例如附件八)。

 民國 98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9 條
九、一般規定:
(一)全案由人力司負責規劃與督導;各司令部負責督導所屬執行事宜;
      本部各一級幕僚單位之協調與配合事宜由人力司辦理。
(二)各單位正、副主官(管)應負瞭解所屬參加公餘進修情況及任務管
      制之責,若違反受訓學校(單位)各項規定、營外違法(紀)、影
      響部隊任務正常遂行、有損國軍形象、榮譽者,單位主官(管)應
      主動取消其進修資格,並依相關規定給予處分,不得申請任何補助
      。另本部將視違失情節檢討單位主官(管)督導責任。
(三)奉核定參加國軍技職中心公餘證照訓練人員不得申請退訓,如因故
      請假,則依各進修學校(訓練單位)規定辦理。
(四)參加本案各項進修或訓練之人員,均需先經服務單位權責主官核定
      後,始得報名參加該班次入學甄試及進修,有關核定權責及流程規
      範如下:
      1.少校級(含)以下官、士、兵:由上校或少將級單位主官(管)
        核定。
      2.中、上校級軍官:由中將級單位主官(管)核定。
      3.將級軍官:由上將級單位主官核定。
      4.申請參加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作業流程如(附件三)、申請表
        格式範例(如附件四)。
      5.各單位應依單位組織編階、編組特性等因素,參考前開核定權責
        、申請作業流程等,策訂單位申請核定權責劃分及流程,以為單
        位、個人公餘進修作業依據。
      6.申請報名參加民間校院班次入學甄試,不限單一校院系所,惟須
        於申請表詳註申請甄試班次(系所)。
      7.已奉准參加甄試獲錄取之人員,授權由各權責單位於每年七月三
        十一日前,依錄取通知(證明)統一發布核准就讀命令(註明就
        讀校院科系);逾期之獲備取人員另案發布。
      8.如因個人職務調整,應依新任單位申請作業程序,並檢附原核准
        文令,經新任單位權責主官核定後始得繼續參與學習進修。
(五)進修資格限制如次:
      1.國軍戰鬥、戰鬥勤務及技勤部隊連級(含)以上單位(含比照)
        正、副主官、政戰主管人員,欲參與公餘進修者,應簽奉權責長
        官核定並明定公餘進修期間代理人後始得參與。前開管制作業規
        範由各司令部、各直屬、聯參單位依其部隊任務特性、戰訓任務
        (戰備值勤輪值)實需及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前提下自行律定,
        並於簽奉主官核定後核布實施。
      2.進修人員,應完成「本職學能(鑑測)」或「專業技能檢定」通
        過後,始得參與,相關實施方式由各司令部、直屬、聯參單位依
        任務特性規劃辦理。
      3.為引導國軍官兵循序完成官科專長及進修教育,以完備任職軍事
        職能,幹部以完成軍(兵)種進修教育為優先,各單位應規劃管
        制尉級軍官送訓正規班、士官優先送訓士官高級班,若未具備上
        開軍事資欲參與公餘進修者,應由所屬單位主管依其個人職、業
        務執行依核准權責考核同意後,始得參加公餘進修。
      4.凡在軍事教育訓練班次受訓者,一律不得參與公餘進修。
(六)學費核補原則:
      1.各單位申請「公餘進修」者,本部以補助單位現有「志願役」員
        額百分之十為原則,若確有進修實需者,得以專案呈請本部同意
        由其他單位公餘進修員額予以流用支應。
      2.補助優先次序,以低階人員為優先。(志願役士兵優先、士官次
        之、軍官最後)
      3.核補額度以「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二萬元為限」,實際補助額度
        ,並依國軍該年度預算狀況,於年度結束後以本部「教育訓練」
        (1201)業務費賸餘款,以等比例核減方式核補。
      4.公餘進修系所有關、無關之認定由核准進修權責機關本於權責核
        處,並得成立公餘進修補助甄審委員會。其組成、開會方式,比
        照一般軍職調任作業所定人事審議委員會辦理,必要得合併召開
        ,於達成具體結論後,簽奉主官核定轉呈複審單位核辦。
(七)未經教育部立案之短期班隊訓練或講習,須經權責單位主官核定後
      ,始得以「公餘、自費」方式前往參加。
(八)參加公餘進修人員不得藉進修理由,要求各項人事異動或規避職務
      調整。
(九)循「公餘進修」或「全時進修」管道獲得學位者,不得再申請參與
      同等(或較低)學位進修補助。
(十)參與公餘進修人員,每次申請以補助乙項學位或乙項證照為限。
(十一)申請學費或訓練經費補助之當事人,向呈報單位提出申請時,以
        仍具有現役軍人身分者為限,若於當年度退伍,其於退伍前取得
        成績單、學位、證照等證明文件應於退伍前提出申請,始可辦理
        。
(十二)各單位申請學費補助審查:
        1.各司令部、本部直屬業務機關(總政戰局、軍備局、主計局、
          軍醫局)、直屬學校(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中正預校)、
          參謀本部直屬機構、部隊(飛彈指揮部、軍事情報局、電訊發
          展室、資電作戰指揮部)自行辦理補助初、複審作業。
        2.中央單位(含部本部、直屬勤務部隊等)自行辦理初審,由本
          部(人力司)辦理複審。
        3.本部(人力司)於彙整各單位申補資料後,應就各單位所報申
          補資料實施綜合審查,綜合審查作業方式及重點,由本部(人
          力司)配合年度預算額度另訂之。
(十三)公餘進修經費預算編製及補助撥補作業要求:
        1.各權責單位應配合本部年度概(預)算編製作業期程,於每年
          度二月底前預提下年度公餘進修經費需求額度(含學位、證照
          補助、專長培訓班),並函送人力司,俾利代編納入次年度「
          教育行政」預算匡列額度。
        2.各司令部於年度前三個月依各單位「教學點」、「證照培訓」
          、「專長培訓」等作業需求,彙製工作計畫及開班教育流路等
          資料呈本部審核。
        3.各授權自行審查單位於每年度三、六、九、十一月底前彙製所
          屬申請補助學費補助預算工作計畫及申請補助名冊經單位主官
          及主計軍官簽章後,呈本部辦理預算申補。
        4.各單位公餘進修所需預算,經人力司會簽主計局審查同意,呈
          權責單位長官核定後辦理預算分配,各單位依規定辦理預算支
          用結報事宜。
        5.申請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經費補助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五)
          、補助申請單格式範例(如附件六)、補助人員名冊格式範例
          (如附件七)。
(十四)如因職務調整致新職務專長與原奉核進修課程產生「有關或無關
        」認定差異者,由新任職之初、複審單位及單位權責單位主官依
        新任職、業務需求於其到職重新申請參加公餘進修時,基於維護
        個人權益從寬認定之。
(十五)參與公餘進修人員,應恪遵「國軍保密實施規定」有關「個人保
        密」、「高司幕僚人員保密特別守則」及「學術論文撰寫及發表
        」等相關保密注意事項,若肇生洩違密情事者,除依規定核予懲
        處外,並將檢討相關主官(管)同意進修之附帶責任。
(十六)本部配合督考時機查證各單位執行狀況,除對辦理績效優劣單位
        主官(管)及承辦人給予適當獎懲外,申補作業審列不實,致遭
        主、審計部門審退者,本部將檢討單位主官(管)、承辦人作業
        疏失責任並依規定核予懲處,如涉刑責依法究辦。
(十七)各司令部(含聯參單位)於每年十一月卅一日前將執行成效(區
        分「學位」、「專長」及「證照」培訓三大類)檢討呈報本部(
        格式範例如附件八)。

 民國 97 年 08 月 21 日修正
  第 9 條
九、一般規定:
(一)全案由人力司負責規劃與督導;各司令部負責督導所屬執行事宜;
      本部各一級幕僚單位之協調與配合事宜由人力司辦理。
(二)各單位正、副主官(管)應負瞭解所屬參加公餘進修情況及任務管
      制之責,若違反受訓學校(單位)各項規定、營外違法(紀)、影
      響部隊任務正常遂行、有損國軍形象、榮譽者,單位主官(管)應
      主動取消其進修資格,並依相關規定給予處分,不得申請任何補助
      。另本部將視違失情節檢討單位主官(管)督導責任。
(三)奉核定參加國軍技職中心公餘證照訓練人員不得申請退訓,如因故
      請假,則依各進修學校(訓練單位)規定辦理。
(四)參加本案各項進修或訓練之人員,均需先經服務單位權責主官核定
      後,始得報名參加該班次入學甄試及進修,有關核定權責及流程規
      範如下:
      1.少校級(含)以下官、士、兵:由上校或少將級單位主官(管)
        核定。
      2.中、上校級軍官:由中將級單位主官(管)核定。
      3.將級軍官:由上將級單位主官核定。
      4.申請參加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作業流程如(附件三)、申請表
        格式範例(如附件四)。
      5.各單位應依單位組織編階、編組特性等因素,參考前開核定權責
        、申請作業流程等,策訂單位申請核定權責劃分及流程,以為單
        位、個人公餘進修作業依據。
      6.申請報名參加民間校院班次入學甄試,不限單一校院系所,惟須
        於申請表詳註申請甄試班次(系所)。
      7.已奉准參加甄試獲錄取之人員,授權由各權責單位於每年七月三
        十一日前,依錄取通知(證明)統一發布核准就讀命令(註明就
        讀校院科系);逾期之獲備取人員另案發布。
      8.如因個人職務調整,應依新任單位申請作業程序,並檢附原核准
        文令,經新任單位權責主官核定後始得繼續參與學習進修。
(五)進修資格限制如次:
      1.國軍戰鬥、戰鬥勤務及技勤部隊連級(含)以上單位(含比照)
        正、副主官、政戰主管人員,欲參與公餘進修者,應簽奉權責長
        官核定並明定公餘進修期間代理人後始得參與。前開管制作業規
        範由各司令部、各直屬、聯參單位依其部隊任務特性、戰訓任務
        (戰備值勤輪值)實需及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前提下自行律定,
        並於簽奉主官核定後核布實施。
      2.進修人員,應完成「本職學能(鑑測)」或「專業技能檢定」通
        過後,始得參與,相關實施方式由各司令部、直屬、聯參單位依
        任務特性規劃辦理。
      3.為引導國軍官兵循序完成官科專長及進修教育,以完備任職軍事
        職能,幹部以完成軍(兵)種進修教育為優先,各單位應規劃管
        制尉級軍官送訓正規班、士官優先送訓士官高級班,若未具備上
        開軍事資欲參與公餘進修者,應由所屬單位主管依其個人職、業
        務執行依核准權責考核同意後,始得參加公餘進修。
      4.凡在軍事教育訓練班次受訓者,一律不得參與公餘進修。
(六)學費核補原則:
      1.各單位申請「公餘進修」者,本部以補助單位現有「志願役」員
        額百分之十為原則,若確有進修實需者,得以專案呈請本部同意
        由其他單位公餘進修員額予以流用支應。
      2.補助優先次序,以低階人員為優先。(志願役士兵優先、士官次
        之、軍官最後)
      3.核補額度以「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二萬元為限」,實際補助額度
        ,並依國軍該年度預算狀況,於年度結束後以本部「教育訓練」
        (1201)業務費賸餘款,以等比例核減方式核補。
      4.公餘進修系所有關、無關之認定由核准進修權責機關本於權責核
        處,並得成立公餘進修補助甄審委員會。其組成、開會方式,比
        照一般軍職調任作業所定人事審議委員會辦理,必要得合併召開
        ,於達成具體結論後,簽奉主官核定轉呈複審單位核辦。
(七)未經教育部立案之短期班隊訓練或講習,須經權責單位主官核定後
      ,始得以「公餘、自費」方式前往參加。
(八)參加公餘進修人員不得藉進修理由,要求各項人事異動或規避職務
      調整。
(九)循「公餘進修」或「全時進修」管道獲得學位者,不得再申請參與
      同等(或較低)學位進修補助。
(十)參與公餘進修人員,每次申請以補助乙項學位或乙項證照為限。
(十一)申請學費或訓練經費補助之當事人,向呈報單位提出申請時,以
        仍具有現役軍人身分者為限,若於當年度退伍,其於退伍前取得
        成績單、學位、證照等證明文件應於退伍前提出申請,始可辦理
        。
(十二)各單位申請學費補助審查:
        1.各司令部、本部直屬業務機關(總政戰局、軍備局、主計局、
          軍醫局)、直屬學校(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中正預校)、
          參謀本部直屬機構、部隊(飛彈指揮部、軍事情報局、電訊發
          展室、資電作戰指揮部)自行辦理補助初、複審作業。
        2.中央單位(含部本部、直屬勤務部隊等)自行辦理初審,由本
          部(人力司)辦理複審。
        3.本部(人力司)於彙整各單位申補資料後,應就各單位所報申
          補資料實施綜合審查,綜合審查作業方式及重點,由本部(人
          力司)配合年度預算額度另訂之。
(十三)公餘進修經費預算編製及補助撥補作業要求:
        1.各權責單位應配合本部年度概(預)算編製作業期程,於每年
          度二月底前預提下年度公餘進修經費需求額度(含學位、證照
          補助、專長培訓班),並函送人力司,俾利代編納入次年度「
          教育行政」預算匡列額度。
        2.各司令部於年度前三個月依各單位「教學點」、「證照培訓」
          、「專長培訓」等作業需求,彙製工作計畫及開班教育流路等
          資料呈本部審核。
        3.各授權自行審查單位於每年度三、六、九、十一月底前彙製所
          屬申請補助學費補助預算工作計畫及申請補助名冊經單位主官
          及主計軍官簽章後,呈本部辦理預算申補。
        4.各單位公餘進修所需預算,經人力司會簽主計局審查同意,呈
          權責單位長官核定後辦理預算分配,各單位依規定辦理預算支
          用結報事宜。
        5.申請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經費補助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五)
          、補助申請單格式範例(如附件六)、補助人員名冊格式範例
          (如附件七)。
(十四)如因職務調整致新職務專長與原奉核進修課程產生「有關或無關
        」認定差異者,由新任職之初、複審單位及單位權責單位主官依
        新任職、業務需求於其到職重新申請參加公餘進修時,基於維護
        個人權益從寬認定之。
(十五)參與公餘進修人員,應恪遵「國軍保密實施規定」有關「個人保
        密」、「高司幕僚人員保密特別守則」及「學術論文撰寫及發表
        」等相關保密注意事項,若肇生洩違密情事者,除依規定核予懲
        處外,並將檢討相關主官(管)同意進修之附帶責任。
(十六)本部配合督考時機查證各單位執行狀況,除對辦理績效優劣單位
        主官(管)及承辦人給予適當獎懲外,申補作業審列不實,致遭
        主、審計部門審退者,本部將檢討單位主官(管)、承辦人作業
        疏失責任並依規定核予懲處,如涉刑責依法究辦。
(十七)各司令部(含聯參單位)於每年十一月卅一日前將執行成效(區
        分「學位」、「專長」及「證照」培訓三大類)檢討呈報本部(
        格式範例如附件八)。

 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第 9 條
九、一般規定:
(一)全案由人事參謀次長室負責規劃與督導;各司令部負責督導所屬執
      行事宜;本部各一級幕僚單位之協調與配合事宜由人事參謀次長室
      辦理。
(二)各單位正、副主官(管)應負瞭解所屬參加公餘進修情況及任務管
      制之責,若違反受訓學校(單位)各項規定、營外違法(紀)、影
      響部隊任務正常遂行、有損國軍形象、榮譽者,單位主官(管)應
      主動取消其進修資格,並依相關規定給予處分,不得申請任何補助
      。另本部將視違失情節檢討單位主官(管)督導責任。
(三)奉核定參加國軍技職中心公餘證照訓練人員不得申請退訓,如因故
      請假,則依各進修學校(訓練單位)規定辦理。
(四)參加本案各項進修或訓練之人員,均需先經服務單位權責主官核定
      後,始得報名參加該班次入學甄試及進修,有關核定權責及流程規
      範如下:
      1.少校級(含)以下官、士、兵:由上校或少將級單位主官(管)
        核定。
      2.中、上校級軍官:由中將級單位主官(管)核定。
      3.將級軍官:由上將級單位主官核定。
      4.申請參加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作業流程如(附件三)、申請表
        格式範例(如附件四)。
      5.各單位應依單位組織編階、編組特性等因素,參考前開核定權責
        、申請作業流程等,策訂單位申請核定權責劃分及流程,以為單
        位、個人公餘進修作業依據。
      6.申請報名參加民間校院班次入學甄試,不限單一校院系所,惟須
        於申請表詳註申請甄試班次(系所)。
      7.已奉准參加甄試獲錄取之人員,授權由各權責單位於每年七月三
        十一日前,依錄取通知(證明)統一發布核准就讀命令(註明就
        讀校院科系);逾期之獲備取人員另案發布。
      8.如因個人職務調整,應依新任單位申請作業程序,並檢附原核准
        文令,經新任單位權責主官核定後始得繼續參與學習進修。
(五)進修資格限制如次:
      1.國軍戰鬥、戰鬥勤務及技勤部隊連級(含)以上單位(含比照)
        正、副主官、政戰主管人員,不得參與公餘進修,欲參與者,應
        俟該職務歷練完畢後始得參與。前開限制由各司令部、各直屬、
        聯參單位依其部隊任務特性、戰訓任務(戰備值勤輪值)實需明
        定規範應管制參加學習階額、對象,簽奉主官核定後核布實施。
      2.進修人員,應完成「本職學能(鑑測)」或「專業技能檢定」通
        過後,始得參與,相關「本職學能(鑑測)」或「專業技能檢定
        」實施方式由各司令部、直屬、聯參單位依任務特性規劃辦理。
      3.為引導國軍官兵循序完成官科專長及進修教育,以完備任職軍事
        職能,幹部以完成軍(兵)種進修教育為優先,各單位應規劃管
        制尉級軍官送訓正規班、士官優先送訓士官高級班,俟完備上開
        軍事學資,始得同意參加公餘學位進修。
      4.凡在軍事教育訓練班次受訓者,一律不得參與公餘進修。
(六)學費核補原則:
      1.各單位申請「公餘進修」者,本部以補助單位現有「志願役」員
        額百分之十為限。(如現已核准補助員額已超溢現有員額百分之
        十之單位,應從嚴管制務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  日前達成管制
        目標)
      2.補助優先次序,以低階人員為優先。(志願役士兵優先、士官次
        之、軍官最後)
      3.核補額度以「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二萬元為限」,實際補助額度
        ,並依國軍該年度預算狀況,於年度結束後以本部「教育訓練」
        (1201)業務費賸餘款,以等比例核減方式核補。
      4.為使「學」與「用」緊密結合,官兵進修與其職、業務相關之所
        、系、科、課程及證照班次,始核予補助,其「職、業務有關」
        認定,悉依部頒「國軍軍官學、經歷管理作業規定」附件四之「
        民間學資對照表」之「職類專長部門」所列科系為準(士官兵比
        照)。
      5.於民國 96 年 4  月 15 日前已核准進修及補助額度有案者,依
        核准時之規定補助額度辦理補助,自 96 年 10 月 1  日起均依
        現行規定辦理。
(七)未經教育部立案之短期班隊訓練或講習,須經權責單位主官核定後
      ,始得以「公餘、自費」方式前往參加。
(八)參加公餘進修人員不得藉進修理由,要求各項人事異動或規避職務
      調整。
(九)循「公餘進修」或「全時進修」管道獲得學位者,不得再申請參與
      同等(或較低)學位進修補助。
(十)參與公餘進修人員,每次申請以補助乙項學位或乙項證照為限。
(十一)申請學費或訓練經費補助之當事人,向呈報單位提出申請時,以
        仍具有現役軍人身分者為限,若於當年度退伍,其於退伍前取得
        成績單、學位、證照等證明文件應於退伍前提出申請,始可辦理
        。
(十二)各單位申請學費補助審查:
        1.各司令部、本部直屬業務機關(總政戰局、軍備局、主計局、
          軍醫局)、直屬學校(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中正預校)、
          參謀本部直屬機構、部隊(飛彈指揮部、軍事情報局、電訊發
          展室、資電作戰指揮部)自行辦理補助初、複審作業。
        2.中央單位(含部本部、直屬勤務部隊等)自行辦理初審,由本
          部(人事參謀次長室)辦理複審。
        3.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於彙整各單位申補資料後,應就各單
          位所報申補資料實施綜合審查,綜合審查作業方式及重點,由
          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配合年度預算額度另訂之。
(十三)公餘進修經費預算編製及補助撥補作業要求:
        1.各權責單位應配合本部年度概(預)算編製作業期程,於每年
          度二月底前預提下年度公餘進修經費需求額度(含學位、證照
          補助、專長培訓班),並函送人事參謀次長室,俾利代編納入
          次年度「教育行政」預算匡列額度。
        2.各司令部於年度前三個月依各單位「教學點」、「證照培訓」
          、「專長培訓」等作業需求,彙製工作計畫及開班教育流路等
          資料呈本部審核。
        3.各授權自行審查單位於每年度三、六、九、十一月底前彙製所
          屬申請補助學費補助預算工作計畫及申請補助名冊經單位主官
          及主計軍官簽章後,呈本部辦理預算申補。
        4.各單位公餘進修所需預算,經人事參謀次長室會簽主計局審查
          同意,呈權責單位長官核定後辦理預算分配,各單位依規定辦
          理預算支用結報事宜。
        5.申請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經費補助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五)
          、補助申請單格式範例(如附件六)、補助人員名冊格式範例
          (如附件七)。
(十四)如因職務調整致新職務專長與原奉核進修課程產生「有關或無關
        」認定差異者,由新任職之初、複審單位及單位權責單位主官依
        新任職務專長於其到職重新申請參加公餘進修時認定之。
(十五)參與公餘進修人員,應恪遵「國軍保密實施規定」有關「個人保
        密」、「高司幕僚人員保密特別守則」及「學術論文撰寫及發表
        」等相關保密注意事項,若肇生洩違密情事者,除依規定核予懲
        處外,並將檢討相關主官(管)同意進修之附帶責任。
(十六)本部配合督考時機查證各單位執行狀況,除對辦理績效優劣單位
        主官(管)及承辦人給予適當獎懲外,申補作業審列不實,致遭
        主、審計部門審退者,本部將檢討單位主官(管)、承辦人作業
        疏失責任並依規定核予懲處,如涉刑責(偽造文書…等)依法究
        辦。
(十七)各司令部(含聯參單位)於每年十一月卅一日前將執行成效(區
        分「學位」、「專長」及「證照」培訓三大類)檢討呈報本部(
        格式範例如附件八)。

 民國 95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8 條
八、一般規定:
(一)全案由人力司負責規劃與督導;各司令部負責督導所屬執行事宜;
      本部各一級幕僚單位之協調與配合事宜由人力司辦理。
(二)各單位正、副主官(管)應負瞭解所屬參加學習(訓練)情況及任
      務管制之責,若違反受訓學校(單位)各項規定、營外違法(紀)
      、影響部隊任務正常遂行、有損國軍形象、榮譽者,單位主官(管
      )應主動取消其進修(受訓)資格,並依相關規定給予處分,不得
      申請任何補助。另本部將視違失情節檢討單位主官(管)督導責任
      。
(三)奉核定參加國軍技職中心或各軍事學校訓練人員不得申請退訓,如
      因故請假,則依各進修學校(訓練單位)規定辦理。
(四)參加本案各項學習或訓練之人員,均需先經服務單位權責主官核定
      後,始得報名參加該班次入學甄試及進修,有關核定權責及流程規
      範如下:
      1.少校級(含)以下官、士、兵:由上校或少將級單位主官(管)
        核定。
      2.中、上校級軍官:由中將級單位主官(管)核定。
      3.將級軍官:由上將級單位主官核定。
      4.申請參加國軍幹部終身學習作業流程如(附件五)、申請表格式
        範例(如附件六)。
      5.各單位應依單位組織編階、編組特性等因素,參考前開核定權責
        、申請作業流程等,策訂單位申請核定權責劃分及流程,以為單
        位、個人終身學習作業依據。
      6.申請報名參加民間校院班次入學甄試,不限單一校院系所,惟須
        於申請表詳註申請甄試班次(系所)。
      7.已奉准參加甄試獲錄取之人員,授權由各權責單位於每年七月三
        十一日前,依錄取通知(證明)統一發布核准就讀命令(註明就
        讀校院科系);逾期之獲備取人員另案發布。
      8.如因個人職務調整,應依新任單位申請作業程序,並檢附原核准
        文令,經新任單位權責主官核定後始得繼續參與學習進修。
(五)進修資格限制如次:
      1.國軍現職連級(含)以上單位正、副主官、幕僚主管人員,不得
        參與公餘進修,欲參與者,應俟該職務歷練完畢後始得參與。前
        開限制由各司令部、各直屬、聯參單位依其部隊任務特性、戰訓
        任務(戰備值勤輪值)實需明定規範應管制參加學習階額、對象
        ,簽奉主官核定後核布實施。
      2.進修人員,應完成「本職學能(鑑測)」通過後,始得參與,相
        關「本職學能(鑑測)」實施方式由各司令部、直屬、聯參單位
        依任務特性規劃辦理。
(六)學費核補原則:
      1.各單位申請「公餘進修」者,本部以補助單位現有「志願役」員
        額百分之十為限。(如現已核准補助員額已超溢現有員額 10 %
        之單位,應從嚴管制務於 96 年 10 月 1  日前達成管制目標)
      2.補助優先次序,以低階人員為優先。(志願役士兵優先、士官次
        之、軍官最後)
      3.核補額度以「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2萬元為限」,實際補助額度
        ,並依國軍該年度預算狀況,於年度結束後以本部「教育訓練」
        (1201)業務費賸餘款,以等比例核減方式核補。
      4.為使「學」與「用」緊密結合,官兵進修與其職、業務相關之所
        、系、科、課程及證照班次,始核予補助,其「職、業務有關」
        認定,悉依部頒「國軍軍官學、經歷管理作業規定」附件四之「
        民間學資對照表」之「職類專長部門」所列科系為準(士官兵比
        照)。
      5.於民國 94 年 7  月 6  日前已核准進修及補助額度有案者,准
        依原規定補助額度辦理補助,至 96 年 10 月 1  日止即不再適
        用。
(七)未經教育部立案之短期班隊訓練或講習,須經權責單位主官核定後
      ,始得以「公餘、自費」方式前往參加。
(八)參加終身學習人員不得藉終身學習理由,要求各項人事異動或規避
      職務調整。
(九)循「終身學習」或「全時進修」管道獲得學位者,不得再申請參與
      同等(或較低)學位進修補助。
(十)參與終身學習進修人員,每次申請以補助乙項學位或乙項證照為限
      。
(十一)申請學費或訓練經費補助之當事人,向呈報單位提出申請時,以
        仍具有現役軍人身分者為限,若於當年度退伍,其於退伍前取得
        成績單、學位、證照等證明文件應於退伍前提出申請,始可辦理
        。
(十二)各單位申請學費補助審查:
        1.各司令部、本部直屬業務機關(總政戰局、軍備局、主計局、
          軍醫局)、直屬學校(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政戰學校、中
          正預校)、參謀本部直屬機構、部隊(飛彈指揮部、軍事情報
          局、電訊發展室、資電作戰指揮部)自行辦理補助初、複審作
          業。
        2.中央單位(含部本部、直屬勤務部隊等)自行辦理初審,由本
          部(人力司)辦理複審。
        3.本部(人力司)於彙整各單位申補資料後,應就各單位所報申
          補資料實施綜合審查,綜合審查作業方式及重點,由本部(人
          力司)配合年度預算額度另訂之。
(十三)終身學習經費預算編製及補助撥補作業要求:
        1.各權責單位應配合本部年度概(預)算編製作業期程,於每年
          度二月底前預提下年度終身學習經費需求額度(含學位、證照
          補助、專長培訓班),並函送國防部人力司,俾利代編納入次
          年度「教育行政」預算匡列額度。
        2.各司令部於年度前三個月依各單位「教學點」、「證照培訓」
          、「專長培訓」等作業需求,彙製工作計畫及開班教育流路等
          資料呈本部審核。
        3.各授權自行審查單位於每年度三、六、九、十一月底前彙製所
          屬申請補助學費補助預算工作計畫及申請補助名冊經單位主官
          及主計軍官簽章後,呈本部辦理預算申補。
        4.各單位終身學習所需預算,經人力司會簽主計局審查同意,呈
          權責單位長官核定後辦理預算分配,各單位依規定辦理預算支
          用結報事宜。
        5.申請國軍幹部終身學習經費補助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七)、補
          助申請單格式範例(如附件八)、補助人員名冊格式範例(如
          附件九)。
(十四)如因職務調整致新職務專長與原奉核進修課程產生「有關或無關
        」認定差異者,由新任職之初、複審單位及單位權責單位主官依
        新任職務專長於其到職重新申請參加終身學習時認定之。
(十五)參與終身學習進修人員,應恪遵「國軍保密實施規定」有關「個
        人保密」、「高司幕僚人員保密特別守則」及「學術論文撰寫及
        發表」等相關保密注意事項,若肇生洩違密情事者,除依規定核
        予懲處外,並將檢討相關主官(管)同意進修之附帶責任。
(十六)本部配合督考時機查證各單位執行狀況,除對辦理績效優劣單位
        主官(管)及承辦人給予適當獎懲外,申補作業審列不實,致遭
        主、審計部門審退者,本部將檢討單位主官(管)、承辦人作業
        疏失責任並依規定核予懲處,如涉刑責(偽造文書…等)依法究
        辦。
(十七)各司令部(含聯參單位)於每年十一月卅一日前將執行成效(區
        分「學位」、「專長」及「證照」培訓三大類)檢討呈報本部(
        格式範例如附件十)。

 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修正
  第 8 條
八、一般規定:
 (一) 全案由人力司負責規劃與督導;各總 (司令) 部負責督導所屬執行
      事宜;本部各一級幕僚單位之協調與配合事宜由人力司辦理。
 (二) 各單位正、副主官 (管) 應瞭解所屬參加學習 (訓練) 情況,若違
      反受訓學校 (單位) 各項規定、或營外違法 (紀) 者,應依相關規
      定給予處分,並取消其受訓資格,亦不得申請任何補助。
 (三) 奉核定參加國軍技職中心或各軍事校院訓練人員不得申請退訓,如
      因故請假,則依各進修學校 (訓練單位) 規定辦理。
 (四) 以「全時」方式參加國軍技術職類訓練中心訓練之人員,於完訓後
      1 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該中心其他「全時」職類訓練。
 (五) 各項培訓一律不開缺。
 (六) 參加本案各項學習或訓練之人員,均需先經服務單位權責主官核定
      後,始得報名參加該班次入學甄試及進修,有關核定權責及流程規
      範如下:
      1.少校級 (含) 以下官、士、兵:由上校或少將級單位主官 (管)
        核定。
      2.中、上校級軍官:由中將級單位主官(管)核定。
      3.將級軍官:由上將級單位主官核定。
      4.申請參加國軍幹部終身學習作業流程如 (附件六) 、申請表格式
        範例 (如附件七) 。
      5.各單位應依前項核定權責區分、申請作業流程及單位組織編組特
        性等,策訂單位申請核定權責區分及流程,以為單位、個人終身
        學習作業依據。
      6.申請報名參加民間校院班次入學甄試,不限單一校院系所,惟須
        於申請表詳註申請甄試班次 (系所) 。
      7.已奉准參加甄試獲錄取之人員,授權由各權責單位於每年七月三
        十一日前,依錄取通知(證明)統一發布核准就讀命令 (註明就讀
        校院科系) ;逾期之獲備取人員另案發布。
      8.如因個人職務調整,應依新任單位申請作業程序,並檢附原核准
        文令,經新任單位權責主官核定後始得繼續參與學習進修。
 (七) 未經教育部立案之短期班隊訓練或講習,須經權責單位主官核定後
      ,始得以「公餘、自費」方式前往參加。
 (八) 參加終身學習人員不得藉終身學習理由,要求各項人事異動或規避
      職務調整。必須使用上班時間返校實施各項培訓相關事宜時,需經
      單位主官 (管) 同意後,以請休個人慰勞假方式辦理。
 (九) 循「終身學習」或「全時進修」管道獲得學位者,不得再申請參與
      同等 (或較低) 學位進修補助,惟因任職所需而修習與現職務專長
      有關之學分課程者,不在此限。
 (十) 參與終身學習進修人員,每次申請以補助乙項學位 (分) 或乙項證
      照為限。
 (十一) 申請學費或訓練經費補助之當事人,向呈報單位提出申請時,以
        仍具有現役軍人身分者為限,若於當年度退伍,其於退伍前取得
        學位 (分) 、證照文件應於退伍前提出申請,始可辦理。
 (十二) 各單位申請學費補助審查:
        1.各總 (司令) 部、本部直屬業務機關 (總政戰局、軍備局、主
          計局、軍醫局) 、直屬校院 (國防大學、政戰學校、中正預校
          ) 、參謀本部直屬機構、部隊 (飛彈司令部、軍事情報局、電
          訊發展室、資電作戰指揮部) 自行辦理補助初、複審作業。
        2.中央單位 (含部本部、直屬勤務部隊等) 自行辦理初審,由本
          部 (人力司) 辦理複審。
        3.本部 (人力司) 於彙整各單位申補資料後,應就各單位所報申
          補資料實施綜合審查,綜合審查作業方式及重點,由本部 (人
          力司) 配合年度預算額度另訂之。
 (十三) 終身學習經費預算編製及補助撥補作業要求:
        1.各權責單位應配合本部年度概 (預) 算編製作業期程,於每年
          度二月底前預提下年度終身學習經費需求額度 (含學位、分、
          證照補助、專長培訓班) ,並函送國防部人力司,俾利代編納
          入次年度「教育行政」預算匡列額度。
        2.各總 (司令) 部於年度前三個月依各單位「教學點」、「證照
          培訓」、「專長培訓」等作業需求,彙製工作計畫及開班教育
          流路等資料呈本部審核。
        3.各授權自行審查單位於每年度三、六、九、十一月底前彙製所
          屬申請補助學費補助預算工作計畫及申請補助名冊經單位主官
          及主計軍官簽章後,呈本部辦理預算申補。
        4.各單位終身學習所需預算,經人力司會簽主計局審查同意,呈
          權責單位長官核定後辦理預算分配,各單位依規定辦理預算支
          用結報事宜。
        5.申請國軍幹部終身學習經費補助作業流程圖 (如附件八) 、補
          助申請單格式範例 (如附件九) 、補助人員名冊格式範例 (如
          附件十) 。
 (十四) 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前已核准進修及補助額度有案者,准依
        本部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選道字第 0920008869 號令規定補助額
        度辦理補助,至九十六年十月一日止即不再適用。如因職務調整
        致新職務專長與原奉核進修課程產生「有關或無關」認定差異者
        ,由新任職之初、複審單位及單位權責單位主官依新任職務專長
        於其到職重新申請參加終身學習時認定之。
 (十五) 本部配合督考時機查證各單位執行狀況,除對辦理績效優劣單位
        主官 (管) 及承辦人給予適當獎懲外,申補作業審列不實,致遭
        主、審計部門審退者,本部將檢討單位主官 (管) 、承辦人作業
        疏失責任並依規定核予懲處,如涉刑責 (偽造文書…等) 依法究
        辦。

 民國 93 年 10 月 01 日修正
  第 8 條
捌、一般規定:
一、全案由人力司負責規劃與督導;各總 (司令) 部負責督導所屬執行事
    宜;本部各一級幕僚單位之協調與配合事宜由人力司辦理。
二、各單位正、副主官 (管) 應瞭解所屬參加學習 (訓練) 情況,若違反
    受訓學校 (單位) 各項規定、或營外違法 (紀) 者,應依相關規定給
    予處分,並取消其受訓資格,亦不得申請任何補助。
三、奉核定參加國軍技職中心或各軍事院校訓練人員不得申請退訓,如因
    故請假,則依各進修學校 (訓練單位) 規定辦理。
四、以「全時」方式參加國軍技術職類訓練中心訓練之人員,於完訓後一
    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該中心其他「全時」職類訓練。
五、各項培訓一律不開缺。
六、參加本案各項學習或訓練之人員,均需先經服務單位權責主官核定後
    ,始得報名參加該班次入學甄試及進修,有關核定權責及流程規範如
    下:
 (一) 少校級 (含) 以下官、士、兵:由上校或少將級單位主官 (管) 核
      定。
 (二) 中、上校級軍官:由中將級單位主官 (管) 核定。
 (三) 將級軍官:由上將級單位主官核定。
 (四) 申請參加國軍幹部終身學習作業流程如附件五。
 (五) 各單位應依前項核定權責區分、申請作業流程及單位組織編組特性
      等,策訂單位申請核定權責區分及流程,以為單位、個人終身學習
      作業依據。
 (六) 如因個人職務調整,應依新任單位申請作業程序,並檢附原核准文
      令,經新任單位權責主官核定後始得繼續參與學習進修。
七、未經教育部立案之短期班隊訓練或講習,須經權責單位主官核定後,
    始得以「公餘、自費」方式前往參加。
八、參加終身學習人員不得藉終身學習理由,要求各項人事異動或規避職
    務調整。必須使用上班時間返校實施各項培訓相關事宜時,需經單位
    主官 (管) 同意後,以請休個人慰勞假方式辦理。
九、循「終身學習」或「全時進修」管道獲得學位者,不得再申請參與同
    等 (或較低) 學位進修補助,惟因任職所需而修習與現職務專長有關
    之學分課程者,不在此限。
十、參與終身學習進修人員,每次申請以補助乙項學位 (分) 或乙項證照
    為限。
十一、申請學費或訓練經費補助之當事人,向呈報單位提出申請時,以仍
      具有現役軍人身分者為限,若於當年度退伍,其於退伍前取得學位
       (分) 、證照文件應於退伍前提出申請,始可辦理。
十二、各單位申請學費補助審查,授權由各總 (司令) 部、本部直屬業務
      機關 (總政戰局、軍備局、主計局、軍醫局) 、直屬院校 (國防大
      學、政戰學校、中正預校) 自行辦理,中央單位 (含部本部、參謀
      本部及直屬機構、部隊等) 仍由本部 (人力司) 執行。 (單位劃分
      依本部「國防部行文單位參考表」辦理) 
十三、終身學習經費預算編製及補助撥補作業要求:
   (一) 本部授權自行審查單位應配合本部年度概 (預) 算編製作業期程
        ,於每年度二月底前預提下年度終身學習經費需求額度 (含學位
        、分、證照補助、專長培訓班) ,並函送國防部人力司,俾利代
        編納入次年度「教育行政」預算匡列額度。
   (二) 各總 (司令) 部於年度前三個月依各單位「教學點」、「證照培
        訓」、「專長培訓」等作業需求,彙製工作計畫及開班教育流路
        等資料呈本部審核。
   (三) 各授權自行審查單位於每年度三、九月底前彙製所屬申請補助學
        費補助預算工作計畫及申請補助名冊經單位主官及主計軍官簽章
        後,呈本部辦理預算申補。
   (四) 各單位終身學習所需預算,經人力司會簽主計局審查同意,呈權
        責單位長官核定後辦理預算分配,各單位依規定辦理預算支用結
        報事宜。
   (五) 申請國軍幹部終身學習經費補助作業與補助額度如附件六、作業
        流程圖如附件七。
十四、於本規定令頒日前已奉核准進修及補助額度有案者,仍得依原規定
      補助額度辦理。如因職務調整致新職務專長與原奉核進修課程產生
      「有關或無關」認定差異者,由新任職之初、複審單位及單位權責
      單位主官依新任職務專長於其到職重新申請參加終身學習時認定之
      。
十五、本部配合督考時機查證各單位執行狀況,除對辦理績效優劣單位主
      官 (管) 及承辦人給予適當獎懲外,並列入年度工作檢討會提報檢
      討。
十六、本規定自頒布日起施行。

 民國 91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8 條
捌、一般規定:
一、全案由人事參謀次長室負責規劃與督導;各軍總 (司令) 部負責督導
    所屬執行事宜;本部各一級幕僚單位之協調與配合事宜由人事參謀次
    長室辦理。
二、各單位正、副主官 (管) 應瞭解所屬參加學習 (訓練) 情況,若違反
    受訓學校 (單位) 各項規定、或營外違法 (紀) 者,應依相關規定給
    予處分,並取消其受訓資格,亦不得申請任何補助。
三、奉核定參加國軍技職中心或各軍事院校訓練人員不得申請退訓,如因
    故請假,則依各進修學校 (訓練單位) 規定辦理。
四、以「全時」方式參加國軍技術職類訓練中心訓練之人員,於完訓後一
    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該中心其他「全時」職類訓練。
五、除參加「退前職訓」各班次人員外,餘各項培訓一律不開缺。
六、參加本案各項學習或訓練之人員,均需先經單位主官同意後,始得報
    名參加;並不得藉終身學習之由,要求各項人事異動或規避職務調整
    ;必需使用上班時間返校實施各項培訓相關事宜時,亦需在經主官同
    意後,以個人慰勞假方式辦理。
七、本部定期至各單位督導終身學習各案執行情況,對辦理成效優異單位
    主官及承辦人,將給予適當獎勵。
八、申請學費或訓練經費補助之當事人,向呈報單位提出申請時,需仍具
    有現役軍人身份者為限。
九、如有未盡事宜,另令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