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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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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軍費生畢業任官後,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
、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核定退伍,而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役期者
,其賠償範圍、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等相關事項,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
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之規定。
前項軍費生畢業任官後,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者,由其所隸屬之機關(
構)、學校或部隊函請原畢(結)業學校及所受訓練之訓練機構查復核算
應賠償金額後,通知賠償義務人。
 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修正
  第 5 條
軍費生畢業任官後,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者,賠償義務人
應依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率,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所隸屬機關(構)、學校或部隊申請免予賠償:
一、死亡。
二、因病傷等健康事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依法退伍或除役。
三、因機關(構)、學校或部隊裁撤、裁併、組織變更、業務緊縮而須裁
    減人員,或調任部屬軍官於一年內經檢討未納入編制員額。
經同意免予賠償或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者,應層報國防部或國防部委任
之司令部或機關(以下稱權責機關)備查。
軍事學校軍費生退學、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軍費生輔導轉學,再就讀軍事
學校或預備學校,於畢業任官後,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者
,賠償義務人應賠償原向就讀學校申請免予賠償分期賠償之未到期金額及
依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率,賠償重新錄取就讀軍事學校所受領之公
費待遇及津貼。但有第一項但書所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所隸屬機關(構)
、學校或部隊申請免予賠償。
第一項及前項賠償之計算基準,依前條第六項規定辦理。

 民國 104 年 06 月 01 日制(訂)定
  第 5 條
軍費生畢業任官後,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者,應依尚未服
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率,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向所隸屬機關(構)、學校或部隊申請免予賠償:
一、死亡。
二、因病傷等健康事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依法退伍或除役。
三、因機關(構)、學校或部隊裁撤、裁併、組織變更、業務緊縮而須裁
    減人員,或調任部屬軍官於一年內經檢討未納入編制員額。
經同意免予賠償或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者,應層報國防部或國防部委任
之司令部或機關(以下稱權責機關)備查。
軍事學校軍費生退學三年內,再就讀軍事學校,於畢業任官後,未服滿招
生簡章所定之現役最少年限者,應賠償原向就讀學校申請免予賠償分期賠
償之未到期金額及依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率,賠償重新錄取就讀軍
事學校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但有第一項但書所列情形之一者,得向
所隸屬機關(構)、學校或部隊申請免予賠償。
第一項及前項賠償之計算基準,依前條第五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