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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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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依本辦法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
一、公費待遇:修業期間已撥付之全部數額。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
    種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屬貸與品者,依規定收繳
    ,屆期未繳者,依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
二、津貼:已發給之全部數額。
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預備學校國中部之學費、雜費及得折抵常備兵役期
之入伍與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修正
  第 6 條
依前二條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
一、公費待遇:修業期間已撥付之全部數額。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
    種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屬貸與品者,依規定收繳
    ,屆期未繳者,依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
二、津貼:已發給之全部數額。
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預備學校國中部之學費、雜費及得折抵常備兵役期
之入伍與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民國 104 年 06 月 01 日制(訂)定
  第 6 條
依前二條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
一、公費待遇:修業期間已撥付之全部數額。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
    種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屬貸與品者,依規定收繳
    ,屆期未繳者,依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
二、津貼:已發給之全部數額。
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與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
公費待遇及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