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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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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第 22 條
現行條文:
教育召集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其召集準備如
下:
一、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年度教育召集指導大綱,並參考有關司
    令部年度教育召集計畫,訂定年度教育召集計畫,下達各地區後備指
    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副本送國防部。
二、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教育召集計畫,協調
    召集部隊訂定年度教育召集實施計畫,下達縣市後備指揮部。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地區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教育召集實施計畫,完
    成選員、召集名冊、召集令及有關準備事宜,並副知轄區內直轄市、
    縣(市)政府及警察分局。
四、召訓部隊:應依其隸屬司令部所定年度教育召集計畫,擬訂教育召集
    訓練計畫,下達所屬部隊,副本陳報上級單位,並副知擔任充足縣市
    後備指揮部。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第 22 條
教育召集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其召集準備如
下:
一、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年度教育召集指導大綱,並參考有關司
    令部年度教育召集計畫,訂定年度教育召集計畫,下達各地區後備指
    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副本送國防部。
二、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教育召集計畫,協調
    召集部隊訂定年度教育召集實施計畫,下達縣市後備指揮部。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地區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教育召集實施計畫,完
    成選員、召集名冊、召集令及有關準備事宜,並副知轄區內直轄市、
    縣(市)政府及警察分局。
四、召訓部隊:應依其隸屬司令部所定年度教育召集計畫,擬訂教育召集
    訓練計畫,下達所屬部隊,副本陳報上級單位,並副知擔任充足縣市
    後備指揮部。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第 22 條
教育召集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其召集準備如
下:
一、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依國防部年度教育召集指導大綱,並參考有關司
    令部年度教育召集計畫,訂定年度教育召集計畫,下達各地區後備指
    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副本送國防部。
二、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所定年度教育召集計畫,協調
    召集部隊訂定年度教育召集實施計畫,下達縣市後備指揮部。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地區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教育召集實施計畫,完
    成選員、召集名冊、召集令及有關準備事宜,並副知轄區內直轄市、
    縣(市)政府及警察分局。
四、召訓部隊:應依其隸屬司令部所定年度教育召集計畫,擬訂教育召集
    訓練計畫,下達所屬部隊,副本陳報上級單位,並副知擔任充足縣市
    後備指揮部。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23 條
教育召集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其召集準備如
下:
一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依國防部年度教育召集指導大綱,並參考國防部
    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後
    備司令部、憲兵司令部 (以下簡稱各總【司令】部) 年度教育召集計
    畫,訂定年度教育召集計畫,下達各地區後備司令部、縣市後備司令
    部,副本送國防部。
二  地區後備司令部: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所定年度教育召集計畫,協調
    召集部隊訂定年度教育召集實施計畫,下達縣市後備司令部。
三  縣市後備司令部:依地區後備司令部所定年度教育召集實施計畫,完
    成選員、召集名冊、召集令及有關準備事宜,並副知轄區內直轄市、
    縣 (市) 政府及警察分局。
四  召訓部隊:應依其隸屬總 (司令) 部所定年度教育召集計畫,擬訂教
    育召集訓練計畫,下達所屬部隊,副本陳報上級單位,並副知擔任充
    足縣市後備司令部。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23 條
教育召集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其召集準備如
下:
一  軍管區:依國防部年度教育召集指導大綱,並參考各總 (司令) 部年
    度教育召集計畫,訂定年度教育召集計畫,下達各師、團管區,副本
    送國防部。
二  師管區:依軍管區所定年度教育召集計畫,協調召集部隊訂定年度教
    育召集實施計畫,下達團管區。
三  團管區:依師管區所定年度教育召集實施計畫,完成選員、召集名冊
    、召集令及有關準備事宜,並副知轄區內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警
    察分局。
四  召訓部隊:應依其隸屬總 (司令) 部所定年度教育召集計畫,擬訂教
    育召集訓練計畫,下達所屬部隊,副本陳報上級單位,並副知擔任充
    足團管區。

 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第 23 條
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或補服義務役期之臨時召集,由軍管區依後備軍人
管理規則規定,協調有關總部指定回役部隊,報到日期及地點,實施召集
。

 民國 79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第 23 條
  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或補服義務役期之臨時召集,由軍管區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
  協調有關總部指定回役部隊﹑報到日期及地點,實施召集。